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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產假最新規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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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召開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會期兩天半。記者從會上獲悉,備受矚目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出爐,放寬再婚再生育政策的同時,生育獎勵假也有望從30天增加至80天。

廣東產假最新規定2017年

  

放寬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將可再婚再生育情況進行了細化,並增加了兜底條款。

產假

具體包括五種情況:

1、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均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現醫學上認爲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另一方生育一個或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均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現醫學上認爲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並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生育獎勵假從30天延至80天

此外,進一步延長合法生育的獎勵假期,爲提升新生兒照顧水平,鼓勵羣衆執行基本生育國策,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獎勵假從30日延長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將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修改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

現行的廣東省職工產假最少爲128天,包託98天順產假和30天計生獎勵假。部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將30天的獎勵假延長至80天后,產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取消絕育疏通的行政審批

取消對絕育疏通的行政審批,只要符合再生育條件,此前採取絕育措施的均可自行疏通。

《修正案(草案)》中明確,爲進一步方便公衆實施輸精(卵)管復通手術,刪除第二十二條“已採取絕育手術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規再生育規定的,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後,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規定。凡已經採取絕育措施的羣衆,不論是否符合再生育條件,均可自行到醫療機構實施復通手術。

同時,還調整了再生育審批機構。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的建議,將再生育的審批機構由“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修改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規範對再生育行爲的管理。

再婚夫妻今年有孕或用新規

目前,公衆反映最強烈的,集中在修正案公佈之前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殘家庭再生育問題的處理。《修正案(草案)》規定:“本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但有關再婚和子女病殘家庭的再生育政策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從廣東省人大法工委獲悉,爲使表述更加規範,建議將該條修改爲二款,分別爲:“本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至本修正案公佈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殘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修正案(草案)》將在9月29日表決決定,如果透過,即可在公佈之日起實施。

附:廣東省關於產假及產假期間工資發放的最新法律規定

(1)《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2)《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 職工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即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併症、併發症的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紮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參照職工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待遇標準執行。

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不屬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十五條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算。

第十六條 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紮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紮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假期期間,包括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

統籌地區規定增加生育津貼計發項目及期限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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