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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蘇產假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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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蘇產假最新規定:根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98天)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2017江蘇產假最新規定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2016年3月30日經省12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表決透過,2016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統一爲13天

 

條例特別規定婚假產假視爲正常出勤,在規定假期限內工資照發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婚假產假規定的期限。

婚假:員工在合同期內登記結婚的,對依國家婚姻法履行正式手續的員工,婚假13天(含節假日),結婚登記日起6個月內一次性休完。

產假:對依國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記手續,符合國家規定懷孕、生育的女性員工,順產產假128天;難產/剖腹產產假143天(包括產前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男員工護理假:對依國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記手續、夫妻生育符合國家規定的男員工,在配偶生育時,男員工享有護理假15天。護理假須於孩子的出生日期起一次性休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38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3月30日透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3月30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透過)

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十九條。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併,作爲第二十條,修改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爲病殘兒,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爲第二十一條,修改爲:“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五、將第二十五條改爲第二十二條,修改爲:“夫妻雙方爲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夫妻一方爲本省居民,一方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六、將第二十六條改爲第二十三條,修改爲:“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爲第二十四條,修改爲:“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再生育要求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覈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覈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證,並予以公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省、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育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爲第二十五條,修改爲:“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九、將第二十九條改爲第二十六條,修改爲:“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證明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十、將第三十條改爲第二十七條,修改爲:“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爲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十一、將第三十一條改爲第二十八條,修改爲:“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十二、刪去第四十條第二款。

十三、將第四十六條改爲第四十三條,修改爲:“夫妻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爲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十四、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十五、對有關名稱和詞語作如下修改:

(一)將本條例中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

(二)將本條例中的“孩子”統一修改爲“子女”。

(三)將第五條及第四章章名中的“獎勵”修改爲“獎勵扶助”。

(四)將第十一條中的“發展計劃”修改爲“發展改革”、“計劃生育”和“衛生”合併修改爲“衛生和計劃生育”、“勞動和社會保障”和“人事”合併修改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五)將第十二條中的“新聞出版”修改爲“新聞出版廣電”。

(六)將第四十四條中的“人均純收入”修改爲“人均可支配收入”。

(七)將第四十九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相關條款的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透過 根據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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