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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傷殘津貼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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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於1999年5月在高唐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了招工手續,招工單位爲高唐縣某機械公司,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某的工種爲機械加工,月工資1500元。雙方一直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2003年1月8日9時左右,王某因違章操作,不慎將左手擠壓致傷。王某住院治療35天,傷情穩定後出院,診斷結果爲:左手功能完全喪失。后王某被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被聊城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傷殘5級。因機械公司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故王某的.治療費、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及時得到了兌現。

五級傷殘津貼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2003年8月11日,公司書面通知王某,因企業生產經營困難,難以安排王某工作,經研究,決定保留與王某的勞動關係,按照規定爲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同時按他本人工資的70%,按月發放傷殘津貼1050元。自此,王某未再到公司上班,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但隨着物價水平的不斷上漲,王某認爲現在1050元的傷殘津貼不能滿足自己實際生活的需要和日常開支,便於2014年5月31日到縣人社部門諮詢有關傷殘津貼數額發放事宜。

人社部門解釋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5級、6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給傷殘津貼,標準爲5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6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當時機械公司的做法是正確的,但鑑於自2014年3月1日起,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爲1200元,差額部分應由用人單位補足。

工作人員遂向機械公司解釋有關傷殘津貼發放數額的規定,並積極調解,最終,機械公司答覆:除補足差額部分外,按月足額支付王某應當享受的傷殘津貼,並根據國家政策的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