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安徽省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詳細規定

學問君 人氣:1.7W

近日,從省人社廳獲悉,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編辦、省地稅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爲貫徹去年12月我省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範圍、保費徵繳、個人帳戶管理、基本養老金計發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

安徽省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詳細規定

安徽省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詳細規定

通知首先細化了事業單位參保範圍。經編制部門批覆劃分爲承擔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不納入分類範圍的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編制部門批覆劃分爲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按照有關檔案規定經編制部門批覆分類類別的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

通知細化了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對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公務員、機關技術工人、機關普通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年度繳費基數分別給予界定。其中,年終一次性獎金也被納入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公務員、機關技術工人、機關普通工人的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績效工資被納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

通知細化了過渡期內(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員養老金的計發辦法。過渡期內退休的工作人員,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高於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對新辦法超出老辦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發放,具體是:對第一年退休的,發放超出部分的10%;對第二年退休的,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類推,對過渡期最後一年退休的,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通知還對兩種特殊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作出規定。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年滿70週歲時仍繼續工作的,70週歲以後繼續工作的時間,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或不繳費。

附:安徽省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方案

參保範圍

此次參保範圍分爲五種情況。

即,經編制部門批覆劃分爲承擔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編制部門批覆劃分爲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

不納入分類範圍的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尚未按照相關規定經編制部門批覆分類類別的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範圍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工作人員。

保費徵繳

養老保險費徵繳中涉及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爲統計部門公佈的“全省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爲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爲結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警銜津貼、海關津貼之和。

機關技術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爲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爲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爲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包括中小學教師、護士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提高10%部分)和績效工資之和。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當年的個人月繳費基數按起薪當月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覈定,其中機關工作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中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按起薪當月的基本工資覈定。

個人帳戶

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待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再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帳戶的權利以及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保人員死亡後,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餘額可以依法繼承。個人帳戶餘額爲個人帳戶累計本息扣除從個人帳戶中已支付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含應從個人帳戶中列支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待遇支付

《實施意見》實施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序暫維持不變,仍按國家、省現行幹部管理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達到退休年齡(含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延遲退休的人員)的當月。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程序報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覈准和待遇覈定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從單位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實施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中符合條件的人員,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退休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

所謂《實施意見》,即我省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實施前後的時間劃分,以2014年10月1日爲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