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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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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後,我們原來試點單位編制內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怎麼算?”

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

從省人社廳獲悉,根據省政府《關於妥善處理我省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參保人員,轉移到國家及省統一實施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機保制度)。其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等全省正式啓動機保制度經辦後實施。其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根據人員是否在職實行不同處理,具體爲:

如果參保人員還在職,那麼單位和個人應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的基礎上,從2014年10月1日起,分別按照機保制度規定繳費,2014年10月1日以後已在原試點的繳費額應予以抵扣。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則上應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帳戶,待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根據當地原試點的基金結餘和財力等情況,在辦理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後,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給本人。

如果參保人員已領取養老金,則按以下原則處理: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領取待遇的人員,由主管部門審覈並報人社部門,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統籌項目,重新覈定其養老待遇標準,從2014年10月1日起按重新覈定的養老待遇標準執行。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啓動機保制度經辦工作以前辦理退休(職)手續並領取待遇的人員,單位和個人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的.基礎上,從2014年10月1日起,按機保制度參保繳費並重新覈定其養老待遇標準,從其在原試點領取待遇的當月起按重新覈定的養老待遇標準執行。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啓動機保制度經辦工作以前,其間已領取的待遇與重新覈定的養老待遇標準的累計差額,在實施參保經辦工作後,按規定清算,多退少補。

個人帳戶餘額原則上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再發放原核定的個人帳戶養老金。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領取待遇的人員,原核定並領取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可按原規定繼續執行,但個人帳戶餘額不得一次性支付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