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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2016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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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山東省2016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山東省2016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山東省自2005年以來連續第十二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也是機關事業單位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後第一次與企業同步調整退休人員待遇,將惠及我省550餘萬退休人員。

今年調整養老金,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第一次同步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範圍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機關和企業養老並軌後,今年養老金的總體調整水平爲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調整是國家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面對養老保險發展新形勢作出的慎重決策。我省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養老保障水平、職工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按照略高於國家調整標準執行。這能夠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我省廣大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也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總體上看,我省方案着眼於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努力爭取最大公約數,合理兼顧了各方的權益。

  魯人社發〔2016〕33號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

  通 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各中央駐魯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根據繳費年限長短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按不同的繳費年限確定月增加額,具體標準爲:

繳費年限 增加額(元/月)

15年及以下 25

16年-20年 41

21年-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 107

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57元爲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係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係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和年滿80週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累計標準,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分別按下述辦法增加養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週歲、75週歲和80週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75週歲和80週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和4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相關問題處理

(一)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係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國發〔1978〕104號、魯革發〔1972〕143號檔案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通知所稱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係指按魯政辦發〔2011〕64號等檔案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以及按魯人社發〔2015〕29號等檔案規定以個人身份補繳、補繳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沒有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補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四)確定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時,企業退休人員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檔案及有關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魯人社辦發〔2015〕78號檔案及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待遇項目確定。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組織實施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係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市、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範、基礎資訊齊全準確的,經統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覈准後,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單位或單位主管部門協助辦理。各市要按照省統一部署,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