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東上調退休人員養老金方案尚未出臺,我們先去看看2016山東上調退休人員養老金方案,以作爲參考吧!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各中央駐魯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根據繳費年限長短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按不同的繳費年限確定月增加額,具體標準爲:
繳費年限 | 增加額(元/月) |
15年及以下 | 25 |
16年-20年 | 41 |
21年-25年 | 52 |
26年-30年 | 63 |
31年-35年 | 74 |
36年-40年 | 85 |
41年-45年 | 96 |
46年及以上 | 107 |
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57元爲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係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係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和年滿80週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累計標準,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分別按下述辦法增加養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週歲、75週歲和80週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75週歲和80週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和4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相關問題處理
(一)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係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國發〔1978〕104號、魯革發〔1972〕143號檔案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通知所稱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係指按魯政辦發〔2011〕64號等檔案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以及按魯人社發〔2015〕29號等檔案規定以個人身份補繳、補繳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沒有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補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四)確定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時,企業退休人員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檔案及有關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魯人社辦發〔2015〕78號檔案及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待遇項目確定。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組織實施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係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市、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範、基礎資訊齊全準確的,經統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覈准後,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單位或單位主管部門協助辦理。各市要按照省統一部署,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6年9月8日
拓展閱讀:
從山東省人民政府官網公佈的《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運用綜合政策措施支援擴大消費的意見》(魯政發〔2016〕22號)瞭解到山東省從2016年7月1日起,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每人每月不低於85元提高到不低於100元。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
從2016年7月1日起,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每人每月不低於85元提高到不低於100元。
穩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改革,規範獎勵性、改革性補貼。
將新建、改擴建護理型(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建設補助標準提高20%,按入住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數,將民辦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標準,由每人每年360元、600元、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促進護理型養老機構加快發展。
並非每個退休人員養老金都漲6.5%
需要注意的是,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今年一季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6.5%左右這個調整水平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總體水平,而不是說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以各自養老金水平爲基數,都按6.5%的比例調整,更不是簡單的對每個退休人員都按6.5%增加養老金。
多工作多繳費將多得養老金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表示,這邁出了統籌各類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第一步。
“定額調整主要是體現公平,掛鉤調整主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以與繳費年限或者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前的工作年限掛鉤,同時也要與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
適當傾斜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李忠介紹,這個調整辦法應該說兼顧了公平與效率,能夠適當地調節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體現二次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
山東過渡期內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
全省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
對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養老金計算公式: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檔案和我省有關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爲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