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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辭職管理工作規程的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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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本公司員工辭職管理工作,確保各部門生產經營工作的連續正常運營,切實維護公司和辭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規程。

關於員工辭職管理工作規程的範文

一、公司所有的研發、技術、財務、銷售、採購、質量、生產、檢驗、倉儲、安保、文祕、網絡資訊等專業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辭職,均須遵照國家《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否則,將視爲違反國家《勞動合同法》的行爲,由此而引起辭職後的一切經濟和法律糾紛,將由違約員工自行負責。

二、各分廠生產一線上的普通工人辭職,須提前一週向分廠廠長提出口頭申請,一週後可到公司辦公室(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索要“員工離職表”,直接進入離崗前的“退物”與“清賬”等事項的'審覈籤批程序;各部門一般管理人員的“辭職申請書”(或“辭呈”、“辭職報告”等)應先遞交所在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後,再轉交公司辦公室(或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各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公司聘請的重要崗位上進階專業技術人才的辭職申請,須遞交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簽署意見後,再轉交公司辦公室(或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三、員工“辭職申請”獲批後,辭職員工須填寫“員工離職表”進入離崗前的“工作移交”、“物品退賠”、“賬務清理”等事項的籤批程序,嚴格按照以下規定流程辦理離崗前的各項具體移交事宜:

(一)交接流程:辭職人撰寫“工作交接書”→所在部門業務主管監交併簽字→辭職人填寫“員工離職表”→辦公用品交接→退倉庫物品→清理財務借款和賬務→辦公室(或人力資源部門)審覈、備案。

(二)離崗前的主要交接事項:

1、工作移交:撰寫“工作交接書”。工作交接書的撰寫以有利於接收人能順利開展後續工作爲原則,交接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①離崗前所在崗位的具體職責描述;②與本部門其他人員的業務合作、與其他部門和人員的業務合作、與外部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等相關人員的業務合作概述以及與他們的業務聯繫電話和電子郵箱等;③離崗前手頭正在進行的業務事項以及其它後續待處理的未了業務事項等。

2、物品交接:包括但不限於辦公用品、全部業務文字資料、電腦硬盤儲存的業務文檔、重要電子數據拷貝U盤,以及暫借倉庫工具等。

3、賬務清理:包括但不限於個人經手的業務欠款、差旅費借款等。

(三)辭職交接工作要求:

1、在申請並獲批的辭職人員離崗之前,所在部門負責人須妥善安排好工作接替人員和監交人員(一般爲部門負責人或業務主管人員)。

2、在辭職人與接替人的崗位工作交接完畢之後,辭職人、接替人和監交人,須同時在“工作交接書”上簽字;“工作交接書”應作爲部門檔案交由專人負責(或部門負責人)保管(相關人員持複印件備查)。

3、被安排接替辭職人員工作的員工,爲離崗前交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監交人則承擔相應連帶責任;對因未按本規程辦理辭職人員交接事項的部門和責任人,如因交接失誤對公司造成損失或不利影響,公司將視損失情況或影響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4、對離崗前暫未安排崗位接替人員,即不涉及“工作移交”只涉及“物品退賠”和“賬務清理”的辭職人員,應按以下交接要求辦理;對既涉及“工作移交”,同時也需要辦理“物品移交”和“賬務清理”的辭職人員,同樣也要按照下列交接要求辦理:

(1)辭職人在離崗之前應到倉儲部門進行借用物品退還,由倉庫人員在“員工離職表”上簽字認可;對無法歸還借用物品,由倉庫主管覈價並報勞資人員在其未發工資中扣除或要求其將退賠款交財務。

(2)辭職人在離崗之前須到財務部門進行賬目清算。對所經手的未報賬業務借款或差旅費借款,應及時按要求籤批報銷單據,清理財務賬目;對已報賬尚未結清的賬目欠款,須即時將欠款交付出納清賬。財務人員在對辭職人個人所經手的賬目進行一一覈實之後,由具體經辦會計在“員工離職表”上簽字,確認其全部借款的賬目已經結清。

(3)對辭職人使用的需要收回重新調配的臺式電腦、筆記本電腦、彩色打印機、攝像機、照相機、高檔手機等相對貴重的辦公物品,應由公司辦公室相關資產管理人員進行實物驗收和再登記;如擬對上述貴重辦公物品重新調配使用部門,公司辦公室還須及時通知財務部資產管理會計,更改財務資產賬冊上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

5、辭職員工在離開公司前,應將“電子考勤卡”、“工號牌”等,交還給公司辦公室具體接收人員簽收。

6、籤批程序履行完畢,辭職人及時將籤批完整的“員工離職表”交給公司辦公室(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四)對已辭職員工的後續處理事項:

1、辭職人員所在部門負責考勤的主管人員,應在員工離崗的當天,及時在當月考勤簿上清晰標註該員工的具體離崗日期和時間。

2、公司辦公室(或人力資源部門)依據辭職員工考勤記錄,以及倉庫和財務部門轉來的扣款憑條,覈算辭職員工的應付工資;財務部相關會計負責辭職員工當月社保費用的核算、扣繳及社保關係的轉出。

(五)其他相關處罰規定:

1、如辭職人員未按上述規定程序辦理辭職手續,對其個人造成的損失由其個人承擔;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將對其保留法律追訴權。

2、如部門或相關主管人員未按上述“工作交接書”、“員工離職表”的要求進行監交或審覈,一經查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責成辦公室(或人力資源部門)對相關違規人員給予100元/人以上的經濟處罰。

四、本《規程》自下發之日起開始生效,望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