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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津貼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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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上海生育津貼內容,快來閱讀看看吧。

上海生育津貼2016

上海生育津貼

【7月1日新規實施】特殊情況可要求單位先行支付生育津貼

俞小姐是一位到本市打工的外來農民工,根據本市之前關於外來從業非城鎮戶籍人員只繳納“三險”的政策規定,用人單位自她2013年入職以來,一直爲她繳納本市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2015年10月,俞小姐懷孕了,醫生告訴他,她的預產期可能在2016年的7月15日左右。懷孕時,單位的人事告訴她,因爲按本市當時規定,繳納“三險”的女職工,因尚未納入本市生育保險的參保範圍,因此生育保險相關待遇也只能按照其生育前的工資收入水平由用人單位進行發放。

2016年3月,本市頒佈實施了《市政府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6〕20號),其中明確了像俞小姐這樣的外來農民工,自2016年4月份起,也應當參加本市職工的生育保險。近日,俞小姐又來到了公司的人事部,詢問目前自己已經參加了生育保險,是否可以向社保中心領取生育津貼了呢?這個問題,也一定是曾經繳納“三險”的女職工們共同關心的一個熱點,筆者借本文來爲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合法生育可領取生育津貼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從業婦女只要繳納了生育保險即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待遇。“三險”女職工自2016年4月起,即可按規定由用人單位開始繳納生育保險,因此自2016年4月起生育的原繳納“三險”改爲繳納“五險”的`女職工,也都可以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生活津貼。

近期,本市還發布了《關於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6〕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其中對《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中領取待遇的標準又做了進一步放寬。原辦法中要求女職工需參加社會保險滿12個月,才能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用人單位上年度的月均收入水平全額申領生育生活津貼,但新辦法中則明確:“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爲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十月懷胎,一朝分娩”這也就意味着,女職工只要在生育時連續繳費滿9個月,即一般情況下只要懷孕時就已經開始正常繳費的,就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額申領生育津貼。

二、特殊情況下,可要求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生育津貼那麼,若參保女職工生育時,尚不滿足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條件,是否只能按原辦法規定以最低標準申領生育生活津貼呢?“22號文”也做出了新的規定:“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爲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後所得的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爲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後,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舉個例子來說明。本文前述案例中的俞小姐,她的預產期是2016年7月,自2016年4月起至生育的7月計算,累計繳費應當爲3個月。(注:本市社會保險爲隔月徵收,因此7月份的費用要到8月份繳納)若俞小姐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爲6000元,那麼俞小姐可以向社保中心申領3/12的生育生活津貼,即1500元/月×(產假+生育假);而餘下的9/12的生育生活津貼,即4500元/月×(產假+生育假),俞小姐則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先行支付。當然,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的費用,最終還是由社保基金來承擔,只要用人單位爲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後,就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返還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這樣一來,即保證了給那些詐騙生育保險基金的人關上了大門,也保障了正常情況下女職工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權利不受影響,更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用人單位保障女職工的“三期”特殊勞動保護。因爲若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後,違法解僱女職工造成不能達到“用人單位爲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要求的,用人單位也就無法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返還先行支付的待遇了。

當然,筆者最後想說的是,“22號文”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那麼如果恰巧有原繳納“三險”的女職工於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間生育的,那麼還是隻能按2892元/月的標準向社保機構申領,但是若2892元/月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本人生育前工資待遇平均水平或不足其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不足部分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補足”。

上海生育津貼有多少?怎麼領?

7月1日後生娃的準媽媽注意!上海市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新規7月起施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單位爲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連續繳納滿9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累計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不滿9個月的,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單位先行支付。

適用對象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生育或流產發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後的女職工。

待遇支付

1、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中任一條件的女職工,其生育生活津貼由本市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2、符合以下條件的女職工,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

申領地點

就近的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申領時間: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無時間限制,符合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後攜相關材料辦理。

申領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複印件;

2、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覈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攜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註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出院小結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生育的,需攜帶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註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範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帳戶卡(折)複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

5、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託書和被委託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