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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招聘陷阱必修的“防身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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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招聘陷阱必修的“防身術”:

職場招聘陷阱必修的“防身術”

        據某專業網站進行的一次調查顯示,70%的求職者遭遇過職場陷阱。試用期結束即失業、要工作先付錢、說是合同制卻成勞務工……面對如此種種的職場陷阱,求職者自身防範很重要。在此,我們就幾類常見職場陷阱的辨別應對給出提醒,以供參考。

學法律:不因“試用”丟權益

表現:公司終年招人,新進的人員換了一撥又一撥,試用期的結束意味着勞動關係的結束。原本用來增進相互瞭解而協商約定的考察期如今成了許多求職者難以名狀的隱痛,雙向的試用原則更多地淪爲企業方的霸王決斷和對求職者的苛求,求職者不禁要問:試用期,難道這就是盡頭?

提醒:如今,試用期時遭遇不公已是職場上 的常見現象,面對莫名其妙的“變相辭退”,不少人只能是有苦說不出。事實上,求職者在選擇所要加入的公司前就 應該做好功課。其中,瞭解招聘公司歷年招收員工的情況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透過公司以前的招聘情況,例如錄取比例數等,以便得知該公司的用人方式。如果該公 司以前就存在試用期後很少留用員工的情況,或是該公司頻繁地招人、換人,那麼求職者就要警惕了,儘量避免陷入其中。

再者,在試用期間,勞動者提高自身的保護意識是最爲關鍵的,首先要了解與試用期有關的法律規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規定,試用期應包括 在勞動 合同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公司有爲員工繳納四金的義務。如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且應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爲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轉爲了正式員工。如果老闆借試用之名不與求職者 簽訂勞動合同,求職者可透過舉報投訴來維權,而且事實勞動關係也同樣受法律保護。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勞動者知道得越詳細,其權益就越有保障,不會陷入公 司設定的陷阱中無可奈何。因此,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條款,明確試用期期限和在此期間的待遇,若有疑問,及時向法律部門諮詢,使自身的 權益得到最全面最大程度的保障。

對於《勞動法》中出現的錄用條件,勞動者不能任憑單位說了算,有些不規範企業可能利用“暗箱操作”、“內部控制”等方式,變着法子解除勞動合 同,對 此,有關法律人士建議,勞動者可以依據招聘廣告的內容爲錄用條件,仔細瞭解公司對其試用期考覈的標準和評斷方式,無論最終的考覈成績是一個簡單的分數,或 一個複雜的綜合考覈結果,或是上級或指導人的評語,勞動者都有權知道。同時,用人單位也都有法定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覈,並保留相應的檔案。

護荷包:變相押金不埋單

表現:“恭喜您加入到我們的隊伍中來,請先繳納服裝費、檔案管理費、培訓費……”話沒說兩句,先給你開帳單,各類費用的來頭說得有鼻子有眼,工 作尚未 定論,荷包率先不保,要想得到工作似乎這金那金的一樣不能省,而事實上,金錢大多打了水漂,工作逼得你自己開口說退出,最後剩下的只是:輕輕地我走了,不 帶走一分我的錢財。

提醒:在應聘過程中,類似這樣的情況並不罕見,對此,職業顧問認爲凡是簡單聊兩句,草草應付面試後就說你被錄用的招聘企業,往往重視的是你的 “財”而 不是“才”。求職者應聘時要掌握好一個原則,即不要在應聘的過程中向招聘單位繳付任何形式的費用或抵押證件。在勞動保障部頒佈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中 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以招用人員爲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 違法活動等行爲。因此,用人單位要求就業者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繳納抵押金、風險金等以防止就業者違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求職者在遇到此類情況時,可以大膽 地提出拒絕,不要相信單位給出的適時退款的承諾,“如果用人單位連國家的規定都不遵守,他們怎麼會遵守對求職者許下的其他承諾呢?”如果求職者已繳納了此 筆費用,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後隨時要求予以返還。也可以透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細思量:認清蠱惑不上當

表現:每次搜尋招聘網站,總能看到這家公司的招聘啓事,不知道是因爲公司用人的要求太高,還是這個社會真的缺乏他們需要的人才,他們似乎永遠都招不到理想的.員工,疑惑中卻不知企業如此行爲,意不在招人,目的是宣傳,此時驚呼:原來醉翁之意不在酒。

提醒:企業之所以這麼做,因爲招聘廣告有隱性宣傳的作用,可以讓人感覺到這個企業很有發展潛力,因爲當一個企業 需要招聘很多人時,在求職者心目中,該 企業一定處在蒸蒸日上的發展階段。還有很多公司透過招聘儲備人才,應聘單位的確需要人,但不是現在。諸如此類的招聘廣告實質都是在爲自己的企業打響知名 度。遇到此類情況,求職者要有充分的辨別力,首先,在網站上經常可以看到張貼招聘啓事或終年招聘的單位要儘量避而遠之,因爲他們的目的可能並不是招人,而 是讓你知道公司的存在;其次,此類的招聘廣告往往對所需人才的必備條件簡而化之,卻對能給予的福利、薪酬誇誇其談,以此來吸引足夠的眼球,面對這樣的誘 惑,求職者完全沒必要蠢蠢欲動,因爲不合理所以不真實。

且留心:免受矇騙壞心情

表現:說明招聘“合同制”,錄用後卻變“勞務工”;明明是招聘銷售經理,進去後卻被告知實際就是推銷員甚至傳銷者……應聘時說好的工作在錄取後 全然變 了個模樣,用人單位總能用各種歪理、藉口解釋實際與招聘廣告不相符合的原因,而應聘者有了工作卻壞了心情,吃了啞巴虧也只能說:門外的人想進來,門內的人 想出去。

提醒:仔細分析之下,此類移花接木的假招聘都有幾個共同的特點,首先,由於實際情況和招聘張貼出的情況不相吻和,招聘資訊一般都比較簡單,涉及 細節方 面的東西都沒有明確註明,比如沒有崗位職責和應聘條件等;其次面試過程極爲草率,面試官似乎對你的專業、能力不感興趣;剛面試完即被告知錄用,但勞動合同 卻拖拉着遲遲不籤,被錄用的職位與原先應聘的職位不符,對方還會提出種種不合理要求;雙方口頭、書面約定的合同中有明顯的不公平條款。知道了它們的共性, 就能從形形色色的招聘中辨別出真僞,分析招聘資訊的詳略、觀察面試官的專業性、經常回顧、體味一下自己從應聘到被錄取的整個過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環節, 不要被得到工作的激動衝昏了頭腦,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留備份:“知識產權”拒盜用

表現:應聘單位在筆試、面試後沒了消息,而自己曾經提出的策劃方案卻在該公司的產品、活動中出現,求職者納悶,不曾成爲公司的員工,何時曾爲他們打工,到那時,方纔醒悟,招聘是幌子,“召集”創意是實質,不得不感嘆:霧裏看花,水中望月,招聘單位的心思我猜不透。

提醒:在現在“智力產品”高價的情況下,知識產權的維護越來越被人重視起來,尤其是在創意領域,應聘者的成果被盜用成了一個較爲普遍的現象,法 律專家 建議應聘者在提交策劃案等勞動成果時應該長個心眼,可以準備好兩份,一份用於提交,一份自己留存,並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單位簽字確認,以便將來能夠證明勞 動成果內容的歸屬。除此之外,應聘者出於對自身知識產權的維護,在提交策劃案時最好附上“版權聲明”,並要求招聘單位簽收。聲明可以是:“任何收存和保管 本策劃案各種版本的單位和個人,未經作者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劃案或者將本策劃案轉借他人,亦不得隨意複製、抄錄、拍照或以任何方式傳播。否則,引起有礙作 者著作權之問題,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