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求職陷阱>

如何防止違約金糾紛

學問君 人氣:5.06K

一、案例

如何防止違約金糾紛

2002年11月—2003年1月間,山東某市通信公司6名員工,分別申請調動到該市電信公司(即原中國電信分拆以後的新中國電信下屬分公司),並在原單位未同意、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即離開單位跳槽到當地電信公司。由於6人是該市通信公司的業務骨幹,於是該市通信公司以6人擅自離職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爲由,向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6人支付違約金及涉密費用。

2003年6月13日,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爲:該市通信公司6名員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向單位申請工作變動,通信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其調動,6名員工未請假即不到單位上班,其行爲已構成擅自離職,違反了雙方所簽訂的有關協議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故裁決6名員工向該市通信公司支付違約金及涉密費用共計106.23萬元人民幣。

二、案例評析

山東某市通信公司6名員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提出調動申請(實質是辭職申請,或稱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是符合《勞動法》第31條規定的。但是應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之後要求通信公司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不須通信公司批准。若通信公司以未被批准爲由,不予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則該公司違法。然而,合同期未滿,員工要求解除合同,雖不違法,但屬違約行爲,而且此行爲致使勞動合同已無法履行,所以員工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和違反保密約定的賠償責任,那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6名員工的違約和違反保密規定或約定的事實,裁決其向該通信公司支付違約金及涉密費是正確的。

三、如何預防、減少和應對違約金一類的勞動爭議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流動是正常的,尤其是有一技之長的勞動者,“人往高處走”的趨勢更強。而用人單位確又希望員工相對穩定,特別對人才的需求,更不希望其流動。爲了解決這些矛盾,便出現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簽訂保密協議等一系列的保護各自利益的措施。爲了預防、減少和應對違約金一類的.勞動爭議,我以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分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簽訂合同時應適當約定合同期限,尤其是有一技之長的勞動者,應結合自己的情況約定合同期限。

(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結束勞動合同的方式上,應力求選擇合同期滿或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時刻,採取終止合同的方式結束雙方的勞動關係,避免違約行爲的出現。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一類的數額時,如果地方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應依據該規定約定;如地方無規定,應根據勞動者的承受能力,工資狀況加以約定,避免無法實現的情況出現。

(四)勞動關係任何一方當事人出現需解除合同的機遇時,都應慎重、全面思考利弊,一旦出現解除合同的違約情況,違約方應自覺承擔違約責任。

(五)如果勞動關係任何一方當事人預料違約金一類的勞動爭議勢不可免,則應事先早有準備,即應事前收集、儲存好相關的證據。一旦爭議發生,應依法透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