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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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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甲公司與佛山乙公司簽訂一份機械設備買賣合同,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一套大型機械設備,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在佛山乙公司廠內,合同履行地在上海甲公司所在地,貨物驗收地在乙公司廠內,以及糾紛的解決辦法,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等其他條款,後因乙公司沒有付清貨款及甲公司出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雙方發生糾紛,甲公司遂在上海起訴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清貨款。乙公司在提出反訴的同時,對於甲公司在上海起訴,擔心受到不公平對待,就向上海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認爲:1、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與履行地點相互矛盾。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在佛山,驗收地點也在佛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因此乙公司所在地纔是合同真正的履行地。2、儘管合同中約定了合同履行地在上海甲公司所在地,但甲公司所在地並不是本案真正的合同履行地,從本案的履行來看,合同的實際履行地在乙公司所在地。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上點爲合同履行地”,很顯然,本案的實際履行地在佛山,應由實際履行地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據《民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既然被告所在地與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本案的管轄權應由佛山法院管轄。但上海法院卻駁回了乙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當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爲上海甲公司所在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確認爲原告甲公司處。

如何確定合同糾紛

【律師評析】:

所謂法院管轄,就是指發生糾紛之後,案件應該由何地何級的法院受理並審理。在市場經濟大潮中,人們經濟往來已普遍透過合同形式來實現,無論是口頭協議還是書面正式合同。隨着法律意識的進一步增強,書面合同也已廣泛使用。正因爲經濟往來日益廣泛且日益複雜,無論怎樣防範,都難免發生合同糾紛。如果出現合同糾紛,一旦雙方不能協商解決,那必定是透過法律途徑解決。而受法官素質、地方保護主義、交通環境等因素的影響,當事人普遍都希望由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如何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顯得非常重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首先看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是否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有過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裏所指的級別管轄是指由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進階法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指以下三種情況: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訴訟,由不動產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轄;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仍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確立管轄。

有的時候,合同雙方當事人可能在協議中約定發生糾紛時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像出現這種情況時如何確定管轄呢?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出現這種約定的,該約定可認爲是選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只要不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該約定應爲有效。若當事人已分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應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或立案時間難分先後,則應由兩地人民法院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種情況,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若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沒有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第二種情況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了明確規定:㈠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爲合同履行地;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者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立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㈢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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