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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違約的十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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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着大學教育的普及,大學生數量的急劇增加,很大一批學生面臨就業的壓力。夢想與現實的碰撞,必然會給就業的大學生帶來職業選擇的困惑,而違約又是解除困惑的一個手段。這個手段當前被剛就業的大學生廣泛使用。

現結合法院審理大學生違約的常見情形,總結以下十點:

大學生就業違約的十種原因

    一、理想和現實差距太大,期望值太高

    當大學生畢業後面對現實的就業壓力時,失落感增強,情緒低落。當在長時間沒找到工作時,對工作的期望標準就會一降再降,只要有一個公司向這些學生伸出橄欖枝,工資待遇勉強說得過去,他們就會草草簽約。在這種集中就業形勢和就業心理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必然爲後來對工作的不滿埋下伏筆。工作稍穩定後,被壓抑許久的擁有體面工作的念頭開始滋長,對眼前工作的不滿情緒逐漸變大。想解脫當前處境的方法只有一個,那就是辭職。而帶來的法律後果就是違約。

    二、將目前就業作爲獲取社會經驗的策略

    有些大學生,爲了避免眼前就業緊張的不利地位,先找個和自己本專業相關的單位,以該單位作爲積累工作經驗的平臺。一旦認爲自己有“足夠”的工作經歷,便以有“工作經驗”的身份作爲找其他好單位的“砝碼”。這就是典型的“先就業再擇業”,加劇了大學生違約的比例。

    三、多處謀職,擇優選擇

    對於一些大學生,尤其是優秀的大學生,很多單位都會向他們敞開就業之門,這其中不乏一些好單位。大學生帶着求職心切的心理,加上對所選單位還算滿意,就早早的把就業合同簽了。但後來,隨着更多實力雄厚的單位加入人才招收的行列,這部分學生開始動搖,後悔自己早早簽訂了合同,往往會和原簽訂單位違約。另外一部分大學生,則把多處簽約作爲一種就業的策略:即使找不到更好的單位,原來簽約的單位還能起到“保底”作用。所以,這部分學生早早做好了違約、支付違約金的心理準備,一旦機會來臨,就會違約。

    四、將就業作爲“獲得”北京戶口的`戰略

    當前,由於北京戶口指標的稀缺,在京大學生一般把獲得北京戶口作爲就業的硬指標。把能不能解決戶口作爲衡量一個單位軟硬實力的標準。如單位能提供解決北京戶口的崗位,往往博得全市範圍內大學生的激烈爭奪。幸運的大學生,一旦能夠和這些單位簽約,往往就不考慮崗位是否適合自己、薪水多少、崗位發展前景等等,而與之相對應的是,能夠提供戶口指標的單位一般會把工資待遇定得很低。一方面,就業的大學生會把獲得北京戶口作爲就業“戰略”來考慮,一旦取得戶口,就另謀別職;另一方面,這些單位所提供的薪水待遇很難留住人,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又會把勞動期限定得很長,三年或是五年不等。出於“戰略”就業考慮的大學生就必然選擇辭職。

    五、學校不合理的就業考覈制度

    每到畢業前的一段時間,幾乎各大高校都會敦促畢業生儘早簽約,否則,學校就回把戶籍、檔案儘早地發回原籍。一旦大學生簽約,學校則可以把畢業大學生的戶口和檔案暫緩發回原籍幾個月,這對大學生來說彌足珍貴,所以草率地找個單位簽約來應付“差事”。如果以後能遇到“心儀”的單位,則只能採用違約的方式。

    六、個性獨立,不適應當前的人事關係

    某些大學生,在家庭或是學校期間形成一種極其自我的個性。成績的優異或是在家養尊處優,都會使這部分學生以自我爲中心,不能靈活地處理人際關係。步入就業崗位之初,單位沒有時間和機會去發現這些大學生的這種性格,但是慢慢的,以自我爲中心的性格開始突現:無法和同事有效溝通,性格自蔽等等。長期下去,該學生就會感覺到壓抑、孤獨。爲了“解脫”,有的學生主動加強溝通來改善當前的處境,而另一部分學生就選擇了辭職這條逃避的方式。

    七、頻繁跳槽、追求工作的變化和新穎

    一部分就業的大學生,忍受不了一層不變的單一工作。他們認爲,長期或是常年從事一種工作會使生活變的枯燥無味、沒有激情。爲了滿足這種心理需求,這些就業的大學生和很多久經職場的人一樣,頻繁跳槽。這樣做,一方面滿足了求變、求新的心理;另一方面,擴展了職業面或許還會有更好的工作環境和待遇,在變中搏自己的職業前途。違約對這部分大學生來說,簡直就不是什麼需要擔心的事情。

    八、攀比心理,追求工作的高收入、好環境

    一部分大學生在就業之後,沒有對自己的職業進行合理規劃,眼睛看的不是自己的工作處境和將來的職業前景,卻是同類人或是同學的工作情況。這部分大學生了解的是:誰收入多少,誰單位福利和工作環境優越;想的是某某同學,上學期間不如自己,工作收入竟比自己多得多,工作單位多麼體面等等。這樣將自己和別人進行對比,加劇不平衡心理,“試水”的想法就會產生,違約辭職就是當然的事情了。 

    九、法律規定不健全

    大學生在畢業時,很大一部分都會事先關注有關勞動就業方面的法律知識,做到有備無患。一些學生爭取付出最少的違約金,防止將來違約帶來的損失。新《合同法》第25條規定,只有幾種特殊情形纔可以收取勞動者的違約金。這樣,法律嚴格限制了用人單位對違約金的收取,對就業大學生來說,無疑又提供了助長違約趨勢的依據。

    十、大學生缺失誠信

    當前,大學生就業懷着找好單位、找理想工作的目的,只要能達到以上目標就不擇手段。很多大學生把違約作爲職業選擇的手段,而不考慮誠信。誠信的喪失,一方面是由於大學教育對誠信的忽視,另一方面是學生面臨就業的壓力。加強大學生的誠信教育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