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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應屆生落戶政策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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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應屆生落戶政策2016是怎麼樣的,想要在上海落戶的應屆生要注意看清楚啦!

上海應屆生落戶政策2016

市教委今晚發佈201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辦法,以及申辦本市戶籍的辦法。2016年進滬落戶標準分爲72分(今年的評分辦法將另行公佈),且用人單位和申辦者均需滿足一系列條件。

旦發現弄虛作假,視情節輕重,暫停直至取消其申請資格,並將失信資訊記入誠信記錄。對已騙取的本市常住戶口、居住證予以註銷。具體申請辦法詳下文:

通知7大要點

一、引進上海社會經濟發展緊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是加強人才強市,培養和集聚各類人才的重要措施,對上海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不斷提升城市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本市各有關部門、各高校和用人單位要從保持和增強上海人才優勢出發,認真做好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爲吸引優秀人才進滬就業營造良好環境。

充分發揮居住證和戶籍吸引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務,強化以積分制爲主體的居住證制度的主渠道作用。優先滿足上海建設“四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緊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的落戶需求。

二、爲了保障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在滬就業創業的合法權益,各用人單位應按照《201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辦法》(附件1)和《201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辦法》(附件2)的要求,及時爲本單位錄用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辦理進滬就業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在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不得在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等相關內容。

三、嚴格規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管理,用人單位須作爲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及居住證積分申請的主體,不得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報。中介機構派遣人員不屬於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範圍。

四、相關主管委辦局、在滬央企、市屬單位、部分區縣等申請材料受理經辦的機構(以下簡稱“受理經辦機構”),要認真審覈下屬(轄)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並在5月10日前提交《受理經辦機構基本情況及下屬(轄)用人單位登記表》。

五、相關主管委辦局、總部在滬央企、區縣、市級及以上開發園區要結合2016年度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在2016年5月20日前,向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教委,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推薦引進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重點用人單位(以正式公文報送),並填寫《2016年引進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推薦重點用人單位情況登記表》(附件4)。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根據2016年度上海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的實際需求予以研究認定。對於2013、2014、2015年重點用人單位退工率較高的,2016年將不再認定爲重點用人單位。

六、各高校要認真做好2016年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相關政策和具體手續辦理方式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引導畢業生到本市重點用人單位、重點領域就業,並認真爲其做好相關申報材料的鑑證工作。各高等學校應該加強管理,嚴格審覈畢業生的有關材料,確保畢業生材料的真實性。市學生事務中心審覈發現弄虛作假的,應取消畢業生落戶申請資格,並向市教委報告。市教委將向有關學校通報情況並督促學校依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一旦發現弄虛作假,視情節輕重,暫停直至取消其申請資格,並將失信資訊記入誠信記錄。對已騙取的本市常住戶口、居住證予以註銷。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各受理點要根據《201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辦法》,切實做好受理及相關服務工作。

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辦法

一、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所在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統一辦理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手續。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領取《通知單》手續。

(二)《通知單》的第一聯用於畢業生去用人單位報到,第二聯用於辦理《居住證》積分對應材料。同時,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爲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戶所需的《就業報到證》。

(三)領取《通知單》受理截止時間爲2016年12月31日。

二、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一)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到其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定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領《居住證》。

(二)申辦材料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複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4.期限爲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複印件(驗原件)以及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三、申請居住證積分

(一)已持有居住證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透過互聯網登入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二)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承諾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諾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提供《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可作爲應屆畢業生積分指標的對應材料。

四、其他

不符合本辦法申領條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或以其他條件申請《上海市居住證》。

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辦法

一、申辦條件

用人單位是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直接落戶的申辦主體。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用人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註冊資金達到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且在受理截止日前一年(2015年5月31日前)註冊登記(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辦的企業除外)、信譽良好的各類直接錄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用人單位,如確需引進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原則上須在2016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門、所在區縣政府或園區主管機構的人力資源工作部門,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覈同意後予以受理。

凡用人單位2015年辦理直接落戶後畢業生已全部與其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的,對該用人單位2016年提出的落戶申請不予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已與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直接錄用協議);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違法違紀記錄和行爲;

3.應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三)以下情況不屬於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範圍。

1.中介機構派遣人員;

2.培養方式爲委託、定向或在職培養的畢業生;

在職培養畢業生指在校期間有用人單位爲其在上海市繳納社會保險的畢業生(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除外)。

二、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本市戶籍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由用人單位遞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並簽字加蓋公章的《201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戶籍申請表》(含申請材料清單);申請表須在上海學生就業創業服務網()(以下簡稱“就業創業服務網”)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臺”上填報後下載打印(申請材料清單將根據網上填報內容自動生成,須一併打印提交)。

(二)填寫完整並加蓋公章的《201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個人資訊表》(含學習成績評定和學校推薦意見;表中所涉及學習成績等級以相應績點進行評定,學科(專業)代碼與學科(專業)名稱必須按照教育部相關學科(專業)目錄填寫,自設專業須填寫上級學科名稱和代碼;表格可在就業創業服務網上下載)。

(三)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推薦表

(四)填寫完整並加蓋公章的就業協議書(協議書如含有“畢業生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將解除就業協議”內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教務部門蓋章的成績單(按學期分列)。

(六)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教務部門或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外語和計算機等級證書複印件。

1.外語水平證書一般應在畢業生畢業學校或培養單位考點取得。所學專業屬體育學類(一級學科)和藝術學門類的畢業生可免於提交。

2.計算機等級考試應由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舉辦。文科(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門類)專業本科畢業生須提供“一級”及以上證書,理工科(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專業學生須提供“二級”及以上證書。畢業研究生及藝術學門類、體育學類、數學類、電子資訊科學類、電氣資訊類、自動化類、計算機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可免於提交。

(七)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在其最高學歷學習階段所獲獎項證書的複印件(驗原件),包括以下:

1.校級以上(含校級)“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領到有關證書的,須提供發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並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蓋章的證書複印件(驗原件)。

2.國際性、全國性競賽(含: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全國大學生“飛思卡爾杯”智能汽車競賽等,以上獎項含地方賽區,不含專項競賽)獲獎證書。

(八)用人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驗原件)。非法人企業須另提供以下材料(已連續3年獲准受理落戶申請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項材料):

1.上級法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且註冊資金一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2.2016年上級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權書原件(當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職員工在滬社保繳納通知書複印件(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4.上年度在滬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稅單複印件(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九)畢業生在本人最高學歷學習期間獲得發明專利證書,須提交專利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專利登記簿副本不受理),並須提供經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就業工作部門在本校網站上公示無異議、由帶教導師簽名的書面證明材料原件(公示證明樣表可在就業創業服務網上下載),落戶申請人應爲該專利首次申請時的發明人,不包含該專利首次申請後變更的發明人。

(十)在本市出資創辦企業(不含股份轉讓、後期補註入資金的創業企業)並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應與其創辦的企業簽訂就業協議,在受理截止日前提出落戶申請,並須提交以下材料:(其中1、2、5項須在提交落戶申請材料時提交,3、4、6項可在2016年12月20日前補交)。

1.公司非零註冊驗資證明,公司註冊成立時間應於2016年5月31日前;

2.由畢業學校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創業情況報告》及2016年畢業生自主創業情況申報表(可在就業創業服務網下載);

3. 2016年度內連續3個月所創辦企業爲員工(包括畢業生本人)繳納社保單據複印件(驗原件),如畢業生本人因戶籍原因無法繳納社保的,須提供其本人未在滬繳納社保的證明;

4. 2016年度內連續3個月所創辦企業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稅單複印件(驗原件)及經營往來發票複印件(驗原件);

5.所創辦企業營業場所情況的相關材料:

——如屬自購房,須提交自購房產權證複印件(驗原件);

——如屬租房,須提交租賃房屋產權證和租房合同複印件(驗原件);

6.所創辦企業營業場所繳納的公用事業費單據複印件(驗原件),包括水電、通信、物業賬單等。

(十一)其他材料:

1.畢業生父母因 “支邊”“支內”戶口由上海市遷出的,須提供:

⑴由父母當年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因“支邊”“支內”戶籍遷出上海的證明;

⑵父母雙方或一方“支邊”“支內”工作經歷證明;

⑶由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2.畢業生父母雙方戶口已遷入上海市的,須提供:

⑴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⑵由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3.畢業生已婚且配偶戶口爲上海市常住戶口的,須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之一:

⑴畢業生爲博士畢業生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⑵畢業生爲碩士畢業生的,其戶籍在滬配偶爲博士學歷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⑶畢業生爲碩士畢業生的,其戶籍在滬配偶爲碩士學歷(或中級職稱)的,須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結婚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結婚不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被聘任爲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獲得碩士學位後戶籍進滬滿3年,驗原件)。

⑷畢業生爲碩士畢業生的,其戶籍在滬配偶爲本科學歷且結婚滿5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⑸畢業生爲本科或專科畢業生的,戶籍在滬配偶爲博士學歷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⑹畢業生爲本科或專科畢業生的,戶籍在滬配偶爲碩士學歷(或中級職稱)的須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結婚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結婚不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被聘任爲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獲得碩士學位後戶籍進滬滿3年,驗原件)。

⑺畢業生爲本科或專科畢業生的,戶籍在滬配偶爲本科學歷且結婚滿5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複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驗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單位認爲確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關材料或有關說明。

三、申報流程

(一)受理經辦機構所屬(轄)用人單位按以下流程申報:

1.各受理經辦機構須在2016年5月10日前向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提交《受理經辦機構基本情況及下屬(轄)用人單位登記表》(附件3)。

2.各受理經辦機構所屬(轄)用人單位登入就業創業服務網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臺”,在網上填報相關申請資訊,覈對無誤後網上提交給相應受理經辦機構。

3.各受理經辦機構所屬(轄)用人單位須備齊單位和畢業生的相關書面材料,由人事工作專員帶好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至相應受理經辦機構進行現場申報。

4.各受理經辦機構確認相關網上填報資訊和紙質材料一致,審覈透過後,在網上提交相關申請資訊並預約時間,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遞交紙質材料。

(二)其他用人單位按以下流程申報

如用人單位無相對應受理經辦機構,可登入就業創業服務網上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臺”,在網上填報相關申請資訊,覈對無誤後網上提交給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按照預約時間攜相關紙質材料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四、受理期限

201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申請的集中受理時間爲即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

五、審覈依據

依據《201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評分辦法》(在就業創業服務網另行公佈),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予以評定。

【2016年進滬落戶標準分爲72分】

六、受理單位、聯繫方式及結果查詢

詳見就業創業服務網(),諮詢電話:64829191。

七、申訴

對審覈結果或不予受理處理有異議的,由用人單位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材料應在得知審覈結果或不予受理處理結果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至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