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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戶口配偶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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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戶指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落戶某地需具備落戶地規定的條件並辦理一定的手續才能落戶該地。下面是小編分享的上海戶口配偶落戶政策,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上海戶口配偶落戶政策

辦理條件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週歲,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上海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辦理材料

1、《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由派出所戶籍視窗提供或從公安門戶網站下載)

2、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房屋有效權證”主要是指以下憑證(只需提供一種)

①《上海市房地產權證》;

②《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③《房屋所有權證》;

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房屋憑證,如《宅基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明確產權歸屬的法院判決書等)

3、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申請人系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如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遷滬落戶的,還需附審批落戶檔案)

6、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及《居民戶口簿》

7、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是指:1.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2.申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

3.離異再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喪偶再婚的還應提供前夫(妻)死亡註銷戶口的戶籍證明)

8.隨遷子女的出生憑證

9.申請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憑證

10.申請人在戶籍地的無業憑證或退休憑證(申請人系農業戶口人員的除外)

辦理流程

入戶地公安派出所審覈相關材料後進行受理,上報分局人口辦,同時出具相關受理回執

(一)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證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並由申請人、受理民警雙方在複印件上簽名確認該複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對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由存檔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公章確認;複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二)申請過程中如發現申請人的公民身份號碼錯、重號的,待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重新編碼後再申報。

(三)申請過程中如發現申請人系重戶口的,待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註銷其重戶口後再申請。

(四)被批准戶口遷滬落戶的人員,一律登記爲非農業戶口。

(五)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真實、有效。一經查實弄虛作假非法報入戶口或與事實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戶籍所在地,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由於外省市入滬審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標限制,故您的申請可能會因指標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答覆您的申請結果,我們會以告知單的形式告知您輪候進滬,敬請諒解。

(七)申請人按服務告知單提供材料,公安機關經審覈後,認爲所提供的材料前後矛盾或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確有必要出具其他證明,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辦理時限

承諾時限:45個工作日

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

不收費

依據:滬公發[2013]166號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的批覆》(滬府[2009]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