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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分紅所得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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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股東可以爲個人股東,也可以爲企業法人股東。一般來說,企業年度實現的利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其稅後利潤應按照規定分配給股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94號)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那麼,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後分紅所得,該如何納稅呢?。

股東分紅所得的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20%。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徵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企分紅不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稅法同時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紅也不徵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4]440號)明確,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居民企業稅後利潤分紅不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爲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爲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2008年以前,居民企業之間的稅後利潤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減免稅造成的稅率差,則要按稅率差補稅。但在2008年以後,即使企業分配的稅後利潤是屬於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免稅,不需要按稅率差補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後,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於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非居民企業分紅要繳企業所得稅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不需要繳稅。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分紅需要按10%的稅率繳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爲20%。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爲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在2008年以前實現的稅後利潤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執行,即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