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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陪產假國家規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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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陪產假國家規定2017

2017年深圳勞動法產假

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2017年深圳勞動法產假規定之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週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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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產假天數的計算回覆:

目前深圳市企業員工產假適用以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實行晚育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由上述條款可得,該員工如果是第一胎,所申請的193天產假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關於產假期間工資的計算問題: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對“工資”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

(一)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保護費;

(三)福利費;

(四)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五)計劃生育費;

(六)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標準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爲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二)無確定支付週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

第二十二條員工依法享受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爲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其假期的工資。

由上述條款可得,待產員工假期間應當正常支付其基本工資,如考覈工資是非獎勵性工資,屬於正常應得工資則應當一併支付給員工。

三、關於生育津貼是如何申請領取問題

根據關於印發《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條 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且用人單位已按《規定》向其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在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險津貼申請表;

(二)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

(三)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計劃生育手術、難產、生育多胞胎或者終止妊娠的提供);

(四)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分娩的提供);

(五)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分娩的提供);

(六)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