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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陪產假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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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陪產假國家規定廣東產假國家規定具體是怎麼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蒐羅的,歡迎參考和借鑑!

廣東陪產假國家規定

廣東省婚假產假陪產假最新規定如下:

在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時,就明確了取消晚婚晚育假及獨生子女假期。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廣東要落地怎麼延長?答案是30天的獎勵假。

這意味着一對夫妻從結婚到生育一孩、二孩時,所能享受到的法定假期也在悄悄地發生變化。其中晚婚假取消後,晚婚族的法定婚假將從13天縮減成3天。夫妻雙方各損失10天假期。

晚婚假

晚婚人士13天假變3天

根據國家、廣東省此前的假期相關規定,廣東省的婚假構成爲婚假3天+晚婚假10天共13天。

舊版政策中明確規定,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的初婚爲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增加的婚假工資、獎金照發,晚育假期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其獎金金額不得少於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並且不影響到其他獎金,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產假

男性增5天陪護假

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爲獎勵假30天。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這意味着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時,將原來獨生子女父母的產假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當爸爸的男同胞們能多獲得5天帶薪休假時間。但母親一方的自願生育獨生子女假35天,以及晚育假15天都將取消,兩相比較,母親一方將減少產假20天時間。

現階段的產假是這麼放的。根據現行版本(明年1月1日按新規)《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日的產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廣東產假新規定】

具體包括五種情況:

1、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均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現醫學上認爲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另一方生育一個或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均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現醫學上認爲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並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生育獎勵假從30天延至80天

此外,進一步延長合法生育的獎勵假期,爲提升新生兒照顧水平,鼓勵羣衆執行基本生育國策,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獎勵假從30日延長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將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修改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

現行的廣東省職工產假最少爲128天,包託98天順產假和30天計生獎勵假。部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將30天的獎勵假延長至80天后,產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取消絕育疏通的行政審批

取消對絕育疏通的行政審批,只要符合再生育條件,此前採取絕育措施的均可自行疏通。

《修正案(草案)》中明確,爲進一步方便公衆實施輸精(卵)管復通手術,刪除第二十二條“已採取絕育手術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規再生育規定的,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後,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規定。凡已經採取絕育措施的羣衆,不論是否符合再生育條件,均可自行到醫療機構實施復通手術。

同時,還調整了再生育審批機構。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的建議,將再生育的審批機構由“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修改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規範對再生育行爲的管理。

再婚夫妻今年有孕或用新規

目前,公衆反映最強烈的,集中在修正案公佈之前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殘家庭再生育問題的處理。《修正案(草案)》規定:“本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但有關再婚和子女病殘家庭的再生育政策從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從廣東省人大法工委獲悉,爲使表述更加規範,建議將該條修改爲二款,分別爲:“本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起至本修正案公佈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殘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修正案(草案)》將在9月29日表決決定,如果透過,即可在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