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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的隨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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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的隨附義務

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的隨附義務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負有如下隨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對勞動者來說是很重要的,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時均要求提供跟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對勞動者就業帶來很大影響。另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也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拒絕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