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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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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教師職業道德的修訂

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解讀

我國於1985、1991、1997年先後三次頒佈和修改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對教師職業道德的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仍然需要不斷完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008年修訂)》全文如下: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教師職業的基本要求,對待教育事業道德。

二、愛崗敬業。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爲人梯,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教師職業的本質要求,對待教育事業和對待學生的道德。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師德的靈魂,對待學生的道德。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爲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教師的天職,對待學生的道德。

五、爲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着得體,語言規範,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教師職業的內在要求,對待家長、同仁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的道德。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教師專業發展不竭的動力,對待自己和事業的道德。

二、特點:

1、最引人注目的是“保護學生安全”一條。教育的最大目的就是促進生命的成熟、美麗和幸福。生命是第一位的。江蘇省溧陽市實驗小學校長張康橋寫過一本書《爲什麼做教師——教師生涯中必須反思的幾個關鍵性問題》,書中指出教師要爲學生、家長、學校、國家、生命做教師,關注學生的成長,滿足學生的需求,爲學生的發展服務。學會與家長溝通,形成教育合力。讓自己成爲學校需要或不可或缺的人,實現多贏。依法執教,用心靈贏得心靈,讓每一個生命都充滿意義。

2、規範新增的內容還包括抵制有償家教、不以分數作爲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終身學習等。這是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和學校單純搞應試教育的現實而提出的要求,有利於真正實現素質教育,達到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和創新精神的全面育人的目標。教育不完全是訓練場裏的人性,不能是圈養,而是要讓人活得有尊嚴,有價值。現在,在各種利益或誘惑面前,一些教師變成了“名利師”,內心不那麼幹淨、沉靜。師德問題是個大問題。據2008年年初《中國青年報》一個調查報告說,74.6%的公衆認爲師德下降,師德狀況看來已不容樂觀。近年來。5月份範美忠地震時不管學生先跑,被人們戲稱爲“範跑跑”,成爲2008年最受公衆關注的師德事件,導致教育部將“保護學生安全”寫入中小學教師新的師德規範。

3、教師的角色功能發生了變化。美國教育學博士麥金泰爾和奧黑爾就教師角色舉了十種角色:組織者、交流者、激發者、管理者、革新者、諮詢者、倫理者、職業角色、政治角色、法律角色。教師不能僅僅是“傳道、授業、解惑”的“師者”,還需是“終身學習”的“學者”。規範的修訂對教師職業本身也提出了與時俱進的要求。

無論怎樣修訂,師德規範的主旨不會變,簡單概括就是“責任”與“愛”、“正義”。教師不僅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要對教育、教學工作熱愛,也要對每一個學生充滿愛心。

4、新規範首次加入了“教書育人”這一條。

 三、爲何重新修訂《規範》

當前,我國教育事業已經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實現我國從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的根本性轉變。在教育事業飛速發展的基礎上,人民羣衆不僅要求“有學上、有書讀”,而且進一步要求“上好學、讀好書”。提高教育質量,關鍵在教師。誰是第一?學生?教師?沒有高水平的教師隊伍,就沒有高質量的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提高教育質量和水平,對教師隊伍師德和業務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師德是教師最重要的素質,師德水平也是人民羣衆對教育工作滿意不滿意的一個重要標尺,更是教育改革發展的內在需要。

四、《規範》修訂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爲本”。

二、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

三、堅持廣泛性與先進性相結合。

四、倡導性要求與禁行性規定相結合。

五、他律與自律相結合。

 五、如何全面準確地理解《規範》

《規範》的基本內容是在繼承優秀師德傳統的基礎上,根據教師職業特定的責任與義務做出的,充分反映了新形勢下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對中小學教師應具有的道德品質和職業行爲的最基本要求。《規範》對教師的職業道德起指導作用,是調節教師與學生、教師與教師、教師與學校、教師與國家、教師與社會相互關係的基本行爲準則。

《規範》的許多內容是《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相關條文的具體化。但《規範》不是強制性的法律,而是教師行業性的紀律,是倡導性的要求,但同時具有廣泛性、針對性和現實性。如新《規範》中寫入“保護學生安全”,這是由中小學教師職業特點所決定的。中小學教師面對的是自我保護能力弱的兒童和少年。對於未成年人羣體,教師應當負有保護的必要責任。保護、管理、維護。

《規範》中的“禁行規定”是針對當前教師職業行爲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和突出問題,也是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而提出的,如“不以分數作爲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自覺抵制有償家教”等,但“禁行規定”也並非包括了教師職業行爲中存在的所有問題。一個階段提出一些階段性的`、可操作的、具體化的要求,能夠使學校和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明確要求,有規可依,有章可循,規範教師職業行爲,不斷提高促進師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