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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簽約季 常見“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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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簽約季,常見“違約”風險

畢業簽約季 常見“違約”風險

晨報記者 韋蔡紅

求職大潮中,應屆畢業生和各招聘企業紛紛發出不同的聲音,他們都非常關注自身的法律風險。那麼應屆畢業生求職、單位招工的法律風險及避免的途徑究竟如何?對此,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賈毅冰律師爲廣大畢業生一一解讀。

案例1

就業協議》簽訂後任意違約的風險

★案 例

小李2011年畢業於上海某高校,畢業前與學校、某單位簽訂了三方《就業協議》。畢業落戶後小李找到了更稱心的另一單位,於是置《就業協議》於不顧,到另一單位上班。

★爭議焦點

招工單位:《就業協議》屬於勞動合同,應當嚴格遵守;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爲落戶,沒有勞動合同效力;

★律師觀點

《就業協議》或《三方協議》是爲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畢業生所在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簽訂的協議。協議書也是學校派遣畢業生的依據,在學生畢業離校前,學校將根據協議書的內容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戶口遷移證,同時轉遞學生檔案。由於《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有明確要求,《就業協議》是否構成勞動合同存在較大爭議。但就業協議是一份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是被廣泛認可的,也就是說如果《就業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各方應遵守協議約定。違約方應按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2

零工資就業的風險

★案 例

小王畢業後急於到某心儀的A單位就業,於是主動提出零工資實習。該單位同意,於是小王上班。不想工作三個月的某一天,小王在公司被車輛撞傷,小王要求認定工傷,與A單位發生爭議。

★爭議焦點

招工單位:零工資實習是學生提出的',我們之間沒有勞動關係;

畢業生:我同意零工資,但工傷應由單位承擔責任;

★律師觀點

是否認定工傷取決於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實習生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認定比較複雜,一般來說在校生由於身份限制到單位實習不構成勞動關係,但要履行必要的實習手續。但畢業生到單位實習就必須有合法的實習協議,一般來說由學校與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學生受派遣到單位實習。否則就很容易被認定勞動關係。

■案例3

試用期使用的風險

★案 例

小李中專畢業急於找到工作,於是應聘到某工廠上班,試用期六個月。六個月期滿被單位辭退,理由是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爭議焦點

招工單位:單位需要有能力的員工,籤合同前請看清錄用條件;

畢業生:我認爲單位故意刁難,目的是使用廉價勞動力;

★律師觀點

求職心切的畢業生一般很少關注就業合同的細節,只關注是否被錄用。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同是用人單位解約的法定事由,受法律保護。所以錄用條件在簽約時就必須看清楚,同時畢業生工作時應提高自身技能,努力適應崗位。應特別注意的是,千萬不要僞造履歷,以免被解僱又喪失誠信。

■案例4

工作後違約的風險

★案 例

小趙畢業時希望留在上海,但又沒找到合適單位。恰巧某單位來校園招聘,於是小趙就與其簽了合同。一年後小趙覺得大城市就業成本太高,想回老家就業。但單位已給小趙培訓了六個月並簽署了三年的培訓服務協議,現單位要求小趙賠償。

★爭議焦點

招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畢業生:幹了一段時間發現自己不適合,我有權離開;

★律師觀點

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勞資雙方均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出資對勞動者培訓並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的,員工違約須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自主就業權,勞動法規定“除競業限制和培訓服務協議約定違約責任外,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畢業生可充分運用該條款保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