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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簽約時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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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簽約時應注意什麼?
1、關於簽約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業協議書是由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權威性,是學校制訂就業方案、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的主要依據,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簽約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簽約前應詳細瞭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包括單位的規模效益、管理制度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同時要了解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尤其是其中的工作年限和待遇,以免日後發生糾紛。此外還應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瞭解。

(2)簽約的一般程序爲:畢業生持用人單位的接收函到學校領取就業協議書,先由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籤署意見後交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後交給學校,學校簽字後協議書生效。

★《打工》提醒:“雙向選擇”明確規定了學校、用人單位及畢業生三方面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協議書一經簽訂便視爲生效合同,不能隨意更改。所以,簽約後必須信守協議。如果因特殊情況,不得不解除協議,則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徵得原簽約單位的同意,經學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一定的違約金後,方可另行擇業。

2、關於合同

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初入社會的大學畢業生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份協議或合同,而部分單位則藉着一些不規範的“邊緣合同”侵犯畢業生的合法權益。這些“邊緣合同”的待徵是:

用“協議書”代替勞動合同。有部分用人單位會依照《勞動法》實施之前頒佈且法律效力低於該法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與畢業生簽訂協議書,在《協議書》中只規定畢業生定期服務的義務和違反約定時的賠償,而不提《勞動合同》必備的約束用人單位的條款。《勞動法》實施後,畢業生到企業工作時,與企業簽訂的應當是《勞動合同》,而不應是《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

3、關於試用

在求職過程中,用人單位一般會告訴畢業生試用滿意後才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因爲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就應當與畢業生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對雙方的責任和權利進行法律上的規範。

4、關於承諾

招聘會上,用人單位的招聘人員爲了招聘到優秀的人才,有時會口頭承諾畢業生薪酬、住房等方面的一些要求。但當畢業生到單位工作一段時間後,發現這些承諾並不能兌現——口說無憑。因此,應以合同爲依據。在簽訂合同時應該附加上當初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的條款。

5、關於職位

求職時除了選擇單位外,還要選擇適合自己的職位。但有的單位在招聘時按職位招聘,報到時卻沒有按照招聘職位安排畢業生上崗。這時,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就是對畢業生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最好武器,畢業生可大膽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