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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需警惕短期用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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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剛剛大學畢業的杜某經同學介紹到某職業中介機構登記求職,中介機構收取100元“介紹費”後,推薦杜某到某酒店工作。雙方對工作內容和工資數額等事項進行了口頭約定,商定工資按月結清,同時杜某向酒店支付了抵押金200元。杜某工作1個月後,酒店老闆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其工資,杜某提出辭職並要求老闆歸還200元抵押金遭到拒絕,杜某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要求酒店支付工資,返還抵押金,同時要求職業中介機構歸還“介紹費”。

大學生就業需警惕短期用工陷阱

 案件剖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經過調查覈實,杜某與酒店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企業未按約定支付杜某工資屬於違法行爲,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企業支付杜某應得的勞動報酬。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酒店向杜某收取抵押金也屬於違法行爲,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退還並進行了罰款處罰。爲杜某介紹工作的`職業介紹機構,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據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責令其退還收取求職者的費用,並予以關閉和處以罰款處罰。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醒初入職場的大學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應注意選擇正規職業中介機構,注意其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頒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同時繳納費用注意索要憑證,以便在發生糾紛時作爲維權證據。遇到被要求交納抵押金,或被收取身份證、學生證作爲抵押物,應當予以拒絕。還要注意無論用工時間長短,都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遇到權益受侵害的情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