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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集體戶口設立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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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戶口是暫時還不具備單獨立戶條件,或者暫時還沒有辦理單獨立戶手續的居民的戶籍關係掛靠在某一個集體戶頭上的居民戶口。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南京集體戶口設立辦理指南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南京集體戶口設立辦理指南

單位集體戶: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一)單位擁有用於本單位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單位錄(聘)用人員數量不少於10人或者依據省政府現行政策規定錄(聘)用高校畢業生達到3人以上,確有設立單位集體戶必要;

(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除本細則明確的出生申報情形外,單位集體戶僅限於本單位職工落戶。一個單位一般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申請單位的成(設)立的批文或相應的登記法律文書(如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三)用於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產權證;

(四)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勞動合同及勞動保障交納憑證;

(五)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居民身份證;

(六)本單位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

經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可以建立單位集體戶,用於符合出家條件的僧人、道士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學生集體戶:

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一)具有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

(二)具有供學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大中專院校申請設立學生集體戶,應當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證明;

(三)提供學生集中住宿的房屋產權證;

(四)學校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

學生集體戶僅限於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落戶。

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本市(縣)依法設立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可以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本市設立的區(原五縣除外),一律不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申請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應當向人才流動服務中心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批覆;

(三)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指定證明;

(四)指定協助管理人員居民身份證。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

(一)在本地無合法固定住所、無有家庭戶口的直系親屬且所在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

(二)與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單位引進的、已簽訂錄(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職稱。

根據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需要,本市區、縣公安機關可以以社區、村爲單位設立一個社區(村)託管戶,統一登記符合落戶規定,但在當地無處落戶公民的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