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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戶口其他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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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戶包括單位集體戶、學生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村)託管戶。

南京戶口其他事項辦理

戶口登記以戶爲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爲一戶。未滿十八週歲的不單獨立戶(雙軍人子女、出國註銷戶口人員子女或父母雙亡人員子女等除外)。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

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能擔任戶主。

戶主負責申報與本戶有關的戶口登記,督促戶內其他成員申報戶口登記。

  立戶

辦理條件:

單獨立戶,需要憑房產證或者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如果沒單獨的房產證或者宅基地土地使用證不可以單獨立戶。

辦理材料:

1、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相互關係證明;

2、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分戶

辦理條件:

公民因房屋析產、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

辦理材料:

1、析產、婚姻關係變更等與分戶原因相關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協議離婚的需提供對房產進行分割的離婚協議書。農村地區應當提供戶內人員同意分戶的協議並經村民委員會確認或公證機關出具的房產分割公證文書;

3、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銷戶

辦理條件:

1、死亡註銷

2、宣告失蹤或死亡

3、服兵役註銷

4、出國出境定局註銷

辦理流程:

由死亡人員的戶主或其家屬、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持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鑑定書》,到死亡人員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樓、原秦淮區居民在公安分局戶政受理中心)辦理死亡註銷戶口手續,交回死亡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集體戶口

辦理條件:

單位集體戶

1、單位擁有用於本單位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2、單位錄(聘)用人員數量不少於10人或者依據省政府現行政策規定錄(聘)用高校畢業生達到3人以上,確有設立單位集體戶必要;

3、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學校集體戶

1、具有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

2、具有供學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3、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