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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有穩定工作和穩定住所人員遷入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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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內常住戶口人員

石家莊有穩定工作和穩定住所人員遷入所需材料

准予申請本人、配偶及雙方直系親屬隨遷落戶。

省外常住戶口人員:

准予申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落戶。

遷入條件:

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具有穩定住所的,可辦理遷入落戶。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遷入人員出示親屬關係證明;

4、錄(聘)用勞動合同(一年以上);

5、已超過法定婚齡,且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區、縣(市)級以上醫院證明或殘疾證;

6、(1)有穩定住所的:提供滿足居住生活條件的合法住所外自有產權或使用權的公產分配、租賃、保障房屋相關證明、證件(含合同、協議和發票或使用權證、證明)

(2)借住親戚家:戶主房產證和戶口簿、房主書面同意入住證明(註明親屬關係);

(3)落戶單位集體戶口:單位同意落戶集體戶口證明;

(4)租住房屋的:租賃合同(複印件)、房主房產證、房主書面同意入住證明;

7、《申請戶口遷入落戶審批表》一式兩份。

備註:1、凡能透過公安網查詢到居民的戶口和身份證資訊、能夠準確證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凡能準確證明親屬關係的,不再要求提供親屬關係證明。

2、申請人本人擁有長期固定住所的,應在本人的住所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