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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居住證辦理材料中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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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由簡單的准入登記,到主動的服務流動人口。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南寧居住證辦理材料中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是指什麼,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南寧居住證辦理材料中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是指什麼

一、南寧居住證辦理材料中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是指:

(1)商品房的:

①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

②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以上任何一種材料複印件(只需標明房屋地址、權屬人及蓋章資訊頁)均可。

(2)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房、單位住房的:

①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

②房管部門出具的有關出售國有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相關檔案(辦理單位可重複使用首次辦理材料);

③集資或市場運作購房協議。以上任何一種材料複印件(只需房屋權屬證明檔案中標明房屋地址、權屬人及蓋章等資訊頁)均可。

(3)自建房的:

①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

②國有土地使用證;

③集體土地使用證;

④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⑤建房開工證;

⑥有關部門頒發的房契或地契;

⑦有關部門(城建、規劃、國土、鄉鎮土地管理部門等)簽發的準建證明;

⑧住建、國土、規劃、鄉鎮土地管理等部門開具的房屋產權證明。

以上任何一種材料複印件(只需房屋權屬證明檔案中標明房屋地址、權屬人及蓋章等資訊頁)均可。

(4)公共租賃房的:

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協議)或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單位出具的審覈登記表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5)租賃房產的:

仍在租賃期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覆印件。

(6)無房屋權屬證明的:

社區、村委經調查出具的房屋無權屬證明材料。

以上任何一種方式均可作爲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

合法穩定住所屬於借住、寄住親屬、朋友等非租賃關係房產的,還需提供房屋產權人或所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聯繫方式及房屋產權人或所有人對申領人出具的居住證明材料。

合法穩定住所屬於租賃房產的,還需提供房屋產權人或所有人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方式,仍在租賃期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複印件(租賃未過期限且有房屋詳細地址等內容)。

二、南寧合法穩定住所認定條件及材料

(一)合法穩定住所指:

1、購買的.商品住房;

2、具有合法手續的自建房;

3、單位分配住房;

4、取得《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租賃住房;

5、本市親友擁有合法產權且同意居住的住房。

(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證明材料包括:

1、屬商品住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等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2、屬單位分配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單位的購房、分房、租賃合同(證明)等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3、屬租賃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房主的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

4、屬遷入親友住房(親友戶口不在該住房)的,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房屋權屬證明。

5、屬遷入本市親友戶內的,提供戶主(房主)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房屋權屬證明、投靠人與戶主的親屬關係證明(無法提供親屬關係證明的,與戶主關係登記爲非親屬)。

注:虛擬地址、違規違章建房、正在建設中的住房以及商鋪、廠房、倉庫和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產不作爲合法穩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