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戶籍政策>

8月1日廊坊新戶籍政策出臺

學問君 人氣:2.33W

2014年11月18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新型城鎮化的意見》(冀發〔2014〕6號)對外公佈,全面放開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不過,對於環繞北京、天津最近的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永清縣和固安縣五市縣卻“單獨設限”。

8月1日廊坊新戶籍政策出臺

按照《意見》規定,上述五地將採取“合理確定落戶條件”的方式:在首都周邊的廊坊市市區、三河市市區及下轄建制鎮、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永清縣、固安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而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由廊坊市政府根據實際作出具體規定,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定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8月1日,廊坊市區新戶籍政策出臺,對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等條件已做出具體解釋。

附:《廊坊市區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認真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檔案精神,有序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類人才向城鎮轉移,服務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根據我市戶籍管理工作實際,依據《廊坊市區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名詞解釋

第二條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證的房屋或設有單位集體戶的員工宿舍。

第三條 合法穩定職業是指有傳統固定工作,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或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並依法納稅。

第四條 親屬關係證明包括:結婚證、離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公證書、收養證、戶口簿以及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認定。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五條 市區以外常住戶口人員遷入市區由遷入地所屬公安分局戶籍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六條 市區範圍內疑難戶口的遷入由廊坊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負責審批。

第七條 市區之間戶口遷入以及無準遷遷入市區由遷入地派出所負責覈准。

 第四章 辦理流程

第八條 市區常住戶口人員在市區之間的戶口遷移,統一按照市區戶口遷移政策辦理實行戶口一站式遷移,直接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不再簽發《准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

第九條 市轄各縣、市常住戶口人員戶口遷入市區,由遷入地所屬公安機關戶籍主管部門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第十條 市轄區以外的常住戶口人員遷入市區,由遷入地所屬公安分局戶籍主管部門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並由戶口遷出地開具《戶口遷移證》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第十一條 對於已持有戶口遷移證的常住戶口人員遷入市區,符合市區戶口遷移政策的,直接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第五章 遷入條件及所需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農村地區實際居住的,准予遷入。

(一)夫妻投靠:申請人書面申請、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房屋權屬證明(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房屋非權屬本人的,需提供權屬人居民身份證)。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請人書面申請、被投靠人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投靠人戶口簿、親屬關係證明、房屋權屬證明(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房屋非權屬本人的,需提供權屬人居民身份證)。

(三)成年子女因婚姻關係戶口遷入其他農村地區,離異後,無合法穩定住所,投靠直系親屬,申請遷回原農村戶口所在地:申請人書面申請,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戶口遷出註銷證明,投靠人以及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

(四)大、中專院校學生中途退學或畢(肄)業後,未就業持《戶口遷移證》,申請遷回原農村戶口所在地:申請人書面申請、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畢(肄)業證書或退學證明、戶口遷出註銷證明、房屋權屬證明。

(五)本人在農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無合法穩定職業者,可申請將戶口遷回農村:申請人書面申請、申請人戶口頁、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

(六)由民政部門安置回農村原籍的退伍軍人投靠直系親屬:申請人書面申請、民政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軍人身份號碼登記表、原戶口所在地遷出註銷證明、被投靠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戶口遷入市區城鎮的,准予遷入。

(一)市區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常住戶口人員申請配偶、子女、父母、(外)孫子女戶口遷入,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可以免於提供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房屋非權屬本人的,需提供權屬人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等證明材料。

(二)在我市區就業且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申請戶口遷入的人員,滿足以下條件,准予遷入:

1、在本市區就業的應屆以及畢業未滿兩年的往屆畢業生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三個月以上養老保險金的,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報到證(加蓋縣級以上人社局調配專用章)、戶口遷移證、養老保險金繳納證明、勞動合同、房屋權屬證明或單位集體戶管理單位相關證明等證明材料。

2、在本市區就業的畢業未滿三年的往屆畢業生與人才中心簽訂代理協議的往屆畢業生,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三個月以上養老保險金的,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報到證(加蓋縣級以上人社局調配專用章)、戶口遷移證、養老保險金繳納證明、勞動合同、人才中心代理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集體戶管理單位相關證明等證明材料。

3、因工作變動,調入市區企業就業,依法繳納三個月以上養老保險金的人員,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身份證、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幹部介紹信、以及商調函(人社局出具)、勞動合同、養老保險金繳納證明、就業單位在職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集體戶管理單位相關證明等證明材料。

4、本市、區級行政單位錄用的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聘用的工作人員,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商調函、幹部介紹信、編制變動通知單以及增加人員計劃卡,單位在職證明,戶口簿、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或單位集體戶口簿。

(三)符合我市優秀人才計劃,在我市就業且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金,申請戶口遷入的人員,滿足以下條件,准予遷入:

1、 在市區就業,取得三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身份證、單位在職證明、勞動合同、職業資格證書、養老保險繳納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就業單位集體戶口簿等證明材料。

2、在市區就業,獲得我市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的人員,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身份證、單位在職證明、勞動合同、勞動模範稱號榮譽證書、房屋權屬證明或就業單位戶口簿等證明材料。

3、獲得研究生以上學歷,在我市就業人員,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身份證、研究生以上畢業證書以及學位證書、房屋權屬證明或單位集體戶口簿、勞動合同、養老保險證明等證明材料。

(四)市轄區以外常住戶口人員經商滿五年或市轄區內的常住戶口人員經商滿一年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並依法納稅的個體經商戶,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頁、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房屋權屬證明等證明材料。

(五)由安置部門安置市區城鎮的退伍轉業軍人及軍隊離退休人員,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軍人身份號碼登記表、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戶口註銷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戶口簿等證明材料。

(六)對市區設有單位集體戶的企業,按照年度納稅額實施戶口獎勵遷入。企業年度納稅額在500萬至1000萬(含1000萬)的,每年申請5名優秀員工落戶指標;企業年度納稅額在1000萬至5000萬(含5000萬)的,每年可申請10名優秀員工落戶指標;企業年度納稅額在5000萬以上的,可申請15名優秀員工落戶指標。滿足以上條件的企業,申請員工需提交單位申請,員工戶口簿、勞動合同、養老保險證明,營業執照,年度納稅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單位集體戶口簿。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到我市市區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居民、外國友人和無國籍人員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申請戶口遷入人員,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批准定居通知書》、《港澳居民定居證》或《臺灣居民定居證》(由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屬投靠直系親屬需提交親屬關係證明)。

(八)具有合法收養關係,且收養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申請被收養人戶口遷入,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收養人戶口簿、身份證、《收養證》、房屋權屬證明。

(九)軍官家屬隨軍遷入,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隨軍家屬戶口頁、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家屬隨軍批覆,《軍隊幹部申請家屬戶口隨軍審批表》、《部隊任職、晉職命令》,)軍人身份號碼登記表,軍官證、部隊現役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部隊集體戶口簿等證明材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此前市區戶口遷移管理有關政策及檔案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爲準,國家、省、市另有新規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市《廊坊市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貫徹落實的配套檔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最終解釋權歸廊坊市公安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