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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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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關於“黑白合同”的處理原則

長期以來,在我國建築施工市場依法實行強制招標投標的項目領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簽訂兩份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其中一份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根據中標檔案簽訂的合同,即中標合同;另一份則是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的合同,社會上形象地稱之爲“黑白合同”或者“陰陽合同”。而且隨着人民政府規範整頓建築市場的力度加大,這種現象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呈發展蔓延趨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結的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就有一半左右的案件存在“黑白合同”。 在招投標的工程價款結算糾紛案件中,常常遇到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對己有利的施工合同,要求按照對己有利的合同結算 。《糾紛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也就是說,中標後備案的合同被認爲是“白合同”,應當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而當事人另行訂立的與備案的合同有實質性不同內容的合同爲“黑合同”,“黑合同”雖然也可能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但由於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46條“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規定而無效,不產生變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地產糾紛指導意見》也要求強化對招標投標法的執法力度,“依照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糾紛解釋》的規定,準確把握黑白合同的認定標準,依法維護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實踐中認定和處理招投標建設工程“黑白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黑白合同”的處理原則

(一)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 《招標投標法》禁止招投標當事人串通投標、損害其他競爭者利益、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爲。按照《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公平三項原則。所謂公開原則,是指進行招投標活動的有關資訊要公開,招標方應當在新聞媒體上刊發廣告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發佈建設工程招標的資訊,並在公開提供的招標檔案中,載明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以及對招標人資格要求的內容,使所有符合條件的建築企業都有機會參與投標競爭。招投標活動的程序要公開,包括領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投標的截止日期,開標的時間、地點以及評標定標的標準、方法等,都予以公開,不允許“暗箱操作”。遵循公平原則,要求招標投標雙方嚴格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辦事,以正當的手段開展招投標活動。堅持公正原則,就是要求嚴格按照既定的評定標準評標和定標。在嚴格遵循上述原則確定的中標合同,無論是對招標人、投保人還是其他參與競標活動的主體,都是一個公平的結果。因此,應當以中標合同作爲確定當事人享有

中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的合同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否則,該另行訂立的合同就是“黑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應以中標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基礎和依據。

需注意的是,施工合同的特性決定了所有的施工合同都需要細化和變更後才能履行,透過招投標形式簽訂的施工合同也不例外。透過招投標籤訂的施工合同與透過其他形式簽訂的施工合同一樣,都需要透過經濟洽商記錄等形式不間斷地對主合同補充、細化後,才能夠全面實際履行,不能僅僅因此就認定當事人簽訂了“黑合同”。

施工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建設工程合同中事關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條款是工程結算,而影響工程結算的往往涉及三個方面:工程量、建設工期和施工質量。其他條款的變化對工程款結算的影響不大,一般只涉及違約責任的判斷,而違約責任的認定與工程價款的結算可以看做兩個不同範疇解決的問題,不屬於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應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應當主要從備案和未備案的兩份施工合同在工程量、建設工期、施工質量方面進行比較,判斷是否發生了合同實

質性內容的變化。一般來說,當事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必須包括中標通知書記載的實質性內容,故“合同實質性內容”應當就

認定“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標準,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內容。雖然難以將“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具體量化,但原則上應以中標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根據具體合同的實際情況,必須是會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失衡的情況,才能認定當事人另行訂立了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在這一原則下,如果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存在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等影響中標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時,承、發包人經協商對中標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如只是對工程價款略有調整、工程期限略有變化、工程質量有點不同,則屬於正常的合同變更情形,也可以按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同時,在確定區分界限時,還有一個幅度問題,達到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程度,也需要正確界定。總之,在這個問題上,既要使當事人的合同變更權不受限制和排除,又要防止當事人透過簽訂“黑白合同”,作爲不正當競爭的手段,達到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四)備案不是認定“黑白合同”的法定依據,而是參考因素之一

備案與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相悖的,應當以中標合同記載的實質性內容爲準。由招標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招標情況和中標合同提交書面報告備案,並不意味着合法的中標合同必須經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才能生效。備案是招投標活動的管理措施之一,不具有物權公示的法律效力,是法官認定“黑白合同”的參考因素之一。之所以將備案作爲認定“白合同”的一個參考因素,主要考慮備案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同時以備案作爲認定“白合同”的依據也便於法院審理案件。在簽約後,因客觀原因導致合同內容實質目的。 是中標通知書記載的內容。 三)關於“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確定標準

性變更的,承包人應當辦理二次備案手續;如果未到有關部門備案,就不能成爲結算的依據

需注意的是,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出於一定的利益目的,在簽訂中標合同後,又簽訂一份與中標合同不一致的合同,並透過不規範的手段,使該合同得到了備案,這樣就出現了備案合同價款與中標合同價款不一致時如何認定工程價款的問題。對此,如該工程屬於必須招投標的工程,則應以中標合同的約定作爲工程價款的計算依據;如不屬必須招投標的工程,當事人能舉證證明哪一份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或實際履行的合同,則以該份合同約定作爲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如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哪一份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或實際履行的合同,爲維護招投標活動的嚴肅性,可以中標合同關於價款的約定作爲工

(五)存在多份無效合同以及“黑合同”的處理要點

實踐中,大量存在着因招標人、投保人、招標代理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招標人泄露標底,投標人相互串通等違法行爲導致中標合同無效,當事人又簽訂了低於(或高於)中標合同的所謂“黑合同”,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人民法院應當參照哪份“黑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各地法院對此做法不一,由於施工合同糾紛的個案案情差異很大,難以制定全國統一的審理方案,而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由承辦法官設計並決定裁量方案,但法官確定的裁判方案和思路應當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過錯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等法律精神。 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

篇二:關於黑白合同問題

161、關於黑白合同問題,按照《司法解釋》第21條之規定,在招投標後,雙方訂立施工合同並備案,雙方是否能夠修改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另外訂立補充協議?例如,改變原合同中的價款,如果能,是否還需要備案,如果不能是否違反《合同法》有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內容的規定?另外,在以後履行合同過程中,施工量減少,雙方變更合同,減少價款,能否成立?

上面的問題涉及了一個關鍵點界限區別,即中標後改變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與正常的合同變更的區別。這裏涉及兩條不同的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中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而合同法第77條則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這兩條規定的界限在於有沒有法定事由。即符合法定事由的,可以把合同有關造價、工期或質量約定做改變,至於合同履約過程中正常的變更,包括重大的設計變更或建築面積等等變化,則完全可以透過簽訂補充協議或簽證來進行。《司法解釋》第1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檔案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布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檔案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以上規定可以回答本問題的後一問。

從理論上說重大的涉及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變更籤證,仍應進行備案。至於變更籤證是否應經過備案,如何備案,目前並無行政管理規定,這有待建設主管部門的新規定。據悉建設部正在研究制定這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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