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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自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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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合同法是具有幾大基本原則的,包括了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共利益和法律約束力四大基本原則,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合同法的自願原則!

合同法的自願原則

  合同法的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透過協商,自願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是民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的特有的原則。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自願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願原則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自願原則意味着合同當事人即市場主體自主自願地進行交易活動,讓合同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知識、認識和判斷,以及直接所處的相關環境去自主選擇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合同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範圍小、關係簡單,所需資訊小、反應快。自願原則保障了合同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而市場主體越活躍,活動越頻繁,市場經濟才越能真正得到發展,從而提高效率,增進社會財富積累。

自願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當事人依自己意願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願決定。

當然,自願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有的同志建議規定合同自由原則。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許多國家都規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一方面,只要當事人的意思不與強行性規範、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相牴觸,就承認合同的法律效力,按當事人的合意賦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當事人的意思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獲得法律拘束力。違反強制性規範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意無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