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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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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合同法是具有幾大基本原則的,包括了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共利益和法律約束力四大基本原則,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合同法的平等原則!

合同法之平等原則

  合同法之平等原則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着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在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威脅等手段簽訂合同。同時還意味着凡協商一致的過程、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維護市場秩序時,與企業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但在購買商品時,與企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爲是工商行政部門就可以不管企業願意不願意,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企業。法律地位平等是自願原則的前提,如果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談不上協商一致,談不上什麼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