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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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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條文理解

 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

1.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爲在實際情況下,許多時候勞動合同的訂立晚於用工時間。實踐中,也有許多企業故意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爲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係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即成立。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建立職工名冊主要有兩個考慮:一是能夠在勞動者請求維權時,起到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作用。二是便於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適用要點

1.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在前,實際用工在後的,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實際用工時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後,實際用工開始之前,合同一方違約的,由於勞動關係還沒有建立,只能按照民事法律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2.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工名冊。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用實例

2008年12月1日,王某透過招聘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約定工作期限爲兩年,王某在公司主要承擔裝訂工作。由於公司業務比較繁忙,因此要求王某第二天就開始上班。於是王某就從12月2日起正式在公司上班。12月5日,王某在裝訂過程中,不慎將釘子打到了手掌上受傷,花去醫藥費3000多元。王某認爲自己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因此屬於工傷,公司應當支付其醫療費用,但是公司僅僅支付了王某1000元的醫療費用,就以王某尚未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公司正式職工爲由拒絕再承擔其他醫療費。王某在無奈之下,只好求助於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師建議王某首先向法院申請確認他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然後再進行工傷認定。隨後,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雖然尚未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王某已經於12月2日正式開始在公司上班,因此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