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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特點以及產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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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借款合同糾紛常見的問題有:1、利息約定不明;2、還款期限不明;3、沒有借據。4、主體不合法,如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法律快車合同法編輯將在本文中爲廣大讀者解答一下,借款合同糾紛的特點以及產生原因。

 一、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借款合同糾紛特點以及產生原因

(一)起訴方多爲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少。我縣法院2004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佔收案總數的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於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爲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願意或不善於及時訴諸法律、透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透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三)無效擔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增幅大。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屬違法擔保、空頭擔保、關係擔保及無效抵押等無效擔保的佔了絕大多數。如有的鄉鎮政府爲所屬鄉鎮企業擔保貸款;有的企業或公民自己無代爲履行的擔保能力,盲目爲借款人提供空頭擔保;有的企業虧損嚴重,爲取得金融部門貸款,不惜採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貸款;還有一些企業在貸款時將企業全額財產作爲抵押,而有關金融部門明知這種抵押無效,卻予以認可。同時,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也增幅較大。

(四)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 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或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躲債外逃,法院對於這些案件,如果採取強制執行或破產措施,一些企業勢必倒閉或破產,企業職工難以妥善安置,影響社會穩定;如果不果斷採取強制執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院在執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於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二、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經濟政策原因。由於國家加強了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和對金融市場的整治力度,促使銀行等金融部門加強了收貸工作,對於已逾期仍未歸還或無法償還貸款的單位,只好訴諸法院,要求其歸還。

(二)金融部門方面的原因。一是貸前審查不嚴。許多金融部門特別是信用社的信貸管理存在漏洞,放貸前不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貸能力,盲目將鉅額貸款投放給生產經營不景氣或經濟效益差的企業,致使大量貸款逾期無法收回,從而引發糾紛。同時有的銀行、信用社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對一些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的.借款人採用“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延長還貸期限, 從而導致一些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積重難返。二是貸後監督不力。一些銀行、信用社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後,對其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將貸款挪作它用,有的將名義上用於生產經營的貸款用於揮霍或賭博等違法活動,致使貸款無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則鑽金融部門對貸款用途監督檢查不力的空子,採取多頭貸款的方式來吃“貸款”,使得許多貸款難以收回。三是“三款”現象突出。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某些信貸人員利用職權發放“人情款、關係款、好處款”等現象較爲突出,地方行政領導指定金融部門向某些嚴重虧損的企業貸款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四是擔保流於形式。許多銀行、信用社的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時,執行擔保制度不夠嚴格,有的甚至視擔保爲兒戲,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保證人是否具有真實的實際代償能力和擔保能力不加以嚴格審查,只要有人擔保,不論有無實際擔保能力,一般予以許可。

(三)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一是隻顧自身利益,法律意識淡薄。有的借款人並非無力歸還到期貸款,而是隻顧自身利益,想方設法“拖債”、“逃債”,造成“貸款容易還款難”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門的貸款難以收回形成糾紛。二是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且許多“新官”不理“舊賬”,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於法律。三是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資不抵債。一些借款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況,虧損嚴重,根本沒有清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