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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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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門用語定義

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特許經營合同涉及諸多的法律、經營管理和技術等專業問題,對合同中出現的一些專門用語,如管理體系、商標許可使用、區域保護、加盟金、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產品和服務的內容等。特許雙方經常因對上述專門用語的理解不同而發生糾紛。爲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對這些專門用語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明確界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管理體系是指特許人所有的有價值的專用商名、商標、建築風格、培訓體系、財務體系、經營訣竅和專有技術。它的核心內容是某某商標及其經營管理標準和技術質量標準”。又如:“本合同所稱產品是指特許人代理銷售的美國勝牌石油化工全系列產品及特許人代理的各種汽車清洗養護設備。包括……”。

二、特許經營授權許可的內容、範圍、期限、地域

通常特許經營合同許可的內容大致包括:許可使用的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訣竅等等。合同應明確規定它們的名稱、登記號及其它登記註冊情況、有效期、許可使用的內容、方式和地區等事項。簽訂合同時,被特許者應該審覈有關權屬證書的原件。許可範圍應明確規定使用的時間、地點、方式、使用權限等。合同期限短則一年,長則十年,最長可達二十年,通常爲三至五年。期限的長短與行業特點、投資大小、投資回收期長短等因素有關。通常還應規定在哪些情況可提前終止合同,在哪些情況可延長或者續訂合同。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合同到期後,乙方 (被特許者)要求延續特許經營的,應在本合同期滿之日前 月,向甲方(特許人)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請的,合同終止。”

特許權使用的地域通常是指被特許人有權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地域範圍,它通常是用來限定被特許者使用特許權的空間範圍的。同時,它也可以用來限定特許者在特定地區發展加盟商的數量,防止因特許者貪婪而無節制地發展加盟店,避免特許體系內部發生惡性競爭,危害整個特許體系的健康運作,從而維護被特許者的利益。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人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再在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區範圍內發展其他加盟店。”

三、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八條、規 定,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

一、爲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特許者有權對被特許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這是特許者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監督權是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統一性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手段,監督權通常是透過執行督導程序和制度來實現的。督導程序和制度各企業並不完全相同,但其職能和目的是一致的。如麥當勞採用“神祕消費者”的手段來檢查監督加盟店的產品、服務質量,其效果十分良好。

二、有權向被特許者收取特許經營費及其他各種服務費用。特許經營費是指加盟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有的企業還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這些費用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其他各種服務費用通常有廣告費、店面設計費、專項指導服務費、委託代理費等等。這部分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以外單獨約定。有關費用的收取既反映了特許經營權的價值,同時又是特許者爲被特許者提供各種服務的保證和源泉。有關各種費用的詳細問題我們在以後做專門討論。

三、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者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爲,特許者有權終止特許合同,取消被特許者的特許經營資格。這是特許者的解約權。因爲解約權的形式對特許雙方的影響很大,因此對相關條款的設計應十分慎重。另一方面,由於特許經營體系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特許者應充分估計解除合約對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不良影響,不是萬不得已,不要使用解約權。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九條、規 定,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

第一、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特許經營權授予的依據是特許經營合同。在形式上,通常會舉辦一個象徵性的授權儀式或頒發授權證書。營業象徵通常是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店面設計、統一招牌、宣傳用品、工作服裝、營業方式等。經營手冊是指《單店營運手冊》、《 VI手冊》等。

第二、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通常是由特許者統一安排教育和培訓,如被特許者有特殊要求,雙方另行協商。

第三、指導被特許者做好開店準備。通常特許者爲被特許者提供店址選擇、店面設計、廣告策劃、開業儀式的策劃、設備的安裝調試、物品採購、員工招聘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四、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

一、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行使特許者所賦予的權利。這裏主要是指獲得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利用特許者的商標、商號、專利、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祕密。這是被特許者購買特許經營權的一個重要的目的,但雙方應對如何正確使用經營技術和商業祕密做出明確的約定。

三、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特許者應安排好接受培訓的人員,充分利用培訓的機會提高自己的經營管理水平。另外,被特許者接受特許者的指導是維持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重要條件,對此被特許這應該有正確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講,接受特許者的指導不僅是被特許者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一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

一、有義務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開展營業活動。

特許經營合同通常規定被特許者必須按《單店營運手冊》規定的內容和方式進行營業活動,以保持特許經營體系的標準和統一。

二、有義務按合同約定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各種費用。

目前被特許者在繳納特許權使用費時出現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不按時繳納費用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以減少應繳額等方面。對此,特許者的對策是:收取保證金,如特許者拖延繳納特許權使用費,特許者可用保證金充抵;再就是完善財務制度,加強對被特許者的財務監督;如進行財務監督困難,可採用定額繳納特許權使用費的方式代替按比例交納的方式。

三、有義務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

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不僅是特許者的要求,而且關係到被特許者的自身利益。在特許體系中,如某一個加盟店出現問題,就會影響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如深圳某超市加盟店發生“剁指事件”,很快影響到整個體系,使體系中所有的加盟店營業額急劇下降。

第四、有義務接受特許者的指導和監督。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者和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分別反映在不同的條款中。如培訓條款、各種費用及其支付條款、監督指導條款、保密條款、保險條款、商標專利使用許可條款、限制競爭條款等等。在簽訂這些條款時特許人和被特許者應該注意的問題將在下面詳細介紹。

五、對被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

對被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是保證特許經營體系完整統一的重要手段,特許經營合同應明確規定培訓和指導的內容、方式、有關費用的承擔等事項。培訓指導通常包括開業前的人員培訓、店址選擇、店面設計、營銷策劃和開業後的支援指導。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人)爲加盟店提供技術骨幹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並定期進行再培訓”。同時規定:“(特許人)有權以各種形式隨時對加盟店的服務質量和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督導、鑑定和考覈。在業務指導中,有義務幫助被特許者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還規定:“乙方(被特許者)在加盟店開業前派送其有關人員接受 M公司培訓中心的培訓和考覈,在得到甲方的培訓證書後方可上崗”,“甲方根據需要向乙方派出經理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兩名,派出人員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費用負擔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對被特許者來說,獲得培訓和指導是自己的一項重要權利,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培訓的計劃、教材、地點、教師組成等情況瞭解清楚,並在合同中詳細註明。

六、各種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四規定,特許者和向被特許者收取下列費用:

第一、加盟金,即特許者在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時所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訂立前,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繳納特許經營加盟金五萬元”。

第二、特許權使用費,即被特許者在使用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按一定的標準或比例向特許者定期支付的費用。根據一九九七年財政部《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加盟店根據合同,按不高於銷售額(營業額) 3%的比例支付各特許者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管理費用。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特許企業總營業收入的3%按月向甲方交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自特許企業開業之日起,乙方應在每月結束的五日內,將該月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匯至甲方指定帳戶”。

第三、保證金,即爲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者可要求被特許者交付一定的保證金,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者。保證金可以促使被特許者忠實履行合同。如被特許者違約,特許人可用保證金充抵特許權使用費和違約金。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訂立前,乙方須向甲方繳納十萬元保證金。合同期滿後甲方將保證金退還乙方,若乙方拖延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甲方有權用保證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後,必須在五日內將保證金補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補足保證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不再退還保證金”。

第四、其它費用即特許者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爲被特許者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的相應費用。如特許人派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費用、廣告費用的分攤、店面設計費、專項指導服務費、委託代理費等等。這部分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之外單獨約定。

實踐中,特許者可收取上述費用的一種或幾種,具體金額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

七、保密和限制競爭條款

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許可使用,其中對經營訣竅、技術機密等的保密問題十分重要。因此特許經營合同都有保密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乙方(被特許者)及加盟店應將《手冊》及爲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資料所含內容列爲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未經甲方(特許人)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及加盟店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給他人。乙方及加盟店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後十年內,不將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識、經營方法等向其他個人、組織、公司透露”。

特許經營最大的弱點就是容易製造出業務的競爭者,爲了防止被特許者學到企業的經營訣竅和技術機密後獨立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特許人往往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限制競爭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被特許者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合同有效期屆滿後十年內,被特許者不從事與甲方(特許人)業務有競爭性的經營活動”。

八、特許經營中加盟店的轉讓問題

加盟店經營的好壞不僅關係到加盟者的切身利益,而且關係到整個加盟體系的成敗。因此特許人對申請加盟者需要進行甄選,只有經考覈合格的申請者才能獲准進入特許經營體系。所以,特許人不允許被特許者擅自轉讓加盟店。對此,特許者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轉讓的條件,申請加盟者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在確定是否加入特許經營體系時要充分考慮不易退出特許體系這一點。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未經特許總部的書面同意,乙方(被特許者)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他人。否則,甲方(特許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九、特許經營中門店租賃期限和總部轉租權約定的問題

由於加盟店經營的好壞關係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利益,一旦某一個加盟店經營不善關門歇業,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和形象將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特許總部總是要力圖接管該加盟店,使其儘快恢復經營。但是,對於一些投資大且必須在繁華地段開業的加盟店,總部的接管有時會遇到門店租賃的問題。

如某西式快餐特許經營企業在南京有一家加盟店,開業時間是九八年底,被特許者的門店租賃期十年。開業後,由於被特許者沒有經驗,加上沒有投入足夠的精力進行經營管理,因此經營情況不理想。經協商,被特許者同意由總部接管該加盟店,總部擬將該店的經營權授予給另外一個申請被特, 許者,但這涉及到門店轉租的問題。由於房價上漲等原因,原房東堅決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繼續承租原門店,而有關法律規定轉租房屋必須經房東同意,致使總部被迫放棄接管該加盟店的計劃,特許經營體系在該地區地形象和聲譽受到一定的影響。

其實這種情況是可以避免的。做法是:在被特許者與房東簽訂門店租賃合同時,總部可以作爲第三方介入,簽訂一個三方合同。在合同中規定,如被特許者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需將加盟店交給總部接管時,在合同規定的承租期內,被特許者有轉租權,總部或其同意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享有承租權。

十、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既有利於督促雙方認真履行合同,又有利於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因此制定詳盡的違約責任條款具有一定的意義。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十萬元以上違約金”。又如:“乙方(被特許者)違反合同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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