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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房屋買賣合同集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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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必備】房屋買賣合同集合5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1.某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須於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後15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向某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辦理房產證,如買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領取《房地產權證》,從出賣人取得房地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情況是,出賣人於1998年9月28日領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自該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賣人應當在此前爲買受人辦理好所買賣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及《房地產權證》。實際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買受人仍未取得所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當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及交付《房地產權證》時,出賣人可否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爲由,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2.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等規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佔有和所有權爲其主要義務。儘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佔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佔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場合,就屬於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據此觀點,上述案件中,出賣人有權援引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抗辯,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並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有的專家不贊同上述觀點,認爲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就是出賣人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至於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只是出賣人未履行從給付義務。在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從給付義務不得單獨適用訴訟時效,以真正發揮從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佳實現的功能。因而,在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的情況下,即使出讓人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自合同規定辦理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已經超過了2年期間,受讓人也有權請求出賣人繼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其原因在於: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文的規定,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爲移轉房屋的佔有,尤其是移轉房屋所有權。出賣人僅僅把房屋交給了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屆滿時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就是沒有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了違約,訴訟時效的期間應該起算。

有專家說,在實務中,由於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是出賣人(基本上爲發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遲遲未辦下來,同時因購房人(大多爲小業主)的法律意識不強而往往未於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按照訴訟時效完成處理這些問題,顯然使已經交足了房價款的小業主遭受了重大損失。實際上,小業主恰恰值得同情,進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若保護,就不應認爲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於訴訟時效。

就我個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業主,但仍然痛苦地堅持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於訴訟時效的觀點。其道理在於:其一,小業主完全有機會、有能力及時向發展商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造成訴訟時效中斷,從而使其債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小業主卻躺在權利上睡眠,於是,就沒有充分的理由對小業主再予以優惠的保護。其二,把發展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定爲違約,意味着賦予了小業主追究發展商違約責任的權利,並且,發展商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給小業主造成嚴重損失時,小業主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以便儘快甩掉包袱,進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確定,也是雙刃劍,即,使小業主獲得較大數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因爲把發展商的違約時間定得越早,其所負違約金的累積或者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就越多。

3.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佔有、使用,並且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也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一直未交付,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了受讓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從給付義務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系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它只起證據的作用,已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因該證件的有無而發生改變。既然如此,在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至今已經超過了2年,購房人一直未請求出賣人辦理該手續的情況下,如果對該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使出賣人有權抗辯,仍然拒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反倒是人爲地製造麻煩。如果聯繫到房屋所有權人遺失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還可以補辦的現狀,罹於時效的觀點更顯得失去權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說“儘管債權證書是動產,但是它的所有權卻不能獨立轉讓。該所有權與債權不可分離,歸各自的債權人所有。”(曼弗雷德。沃爾夫:《物權法》,吳越、李大雪譯,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頁)那麼,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同樣應與房屋所有權聯繫在一起,二權不得分離。若對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恰恰會造成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分離的結果,所以,對於此類請求權不宜單獨適用訴訟時效。

4.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除非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此處所謂約定的期間或者基於法律規定而確定的期間,簡稱爲質量異議期間。一種觀點認爲,它屬於短期時效。筆者對此持有不同意見,認爲質量異議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期間。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表現爲約定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爲法定期間。其二,質量異議期間適用對象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中所謂請求權,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包括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修理、重作、更換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請求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權利(有學說認爲這是形成權),在解釋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後段所謂“等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後段規定的“退貨”的救濟方式,一般情況下爲解除合同,有時轉爲更換,有時轉爲重作,個別情況下可以轉換爲代物清償。爲了把退貨同修理、更換、重作相區別,不宜將它解釋爲含有更換、重作的類型。從權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權利顯然屬於形成權。正是因爲質量異議期間適用的對象包括請求權和形成權,就同僅僅適用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區別開來了。其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不消滅權利本身,質量異議期間屆滿則消滅權利本身。其四,於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轉換爲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若爲訴訟時效期間則不會發生這種現象。其五,質量異議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與訴訟時效期間不同。其六,質量異議期間的起算點,在該期間爲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場合,自約定的第一天開始起算;在無約

定場合,自能夠檢驗貨物時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條),或者說自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時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若有質量保證期,自規定的`質量保證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後段)。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正因爲質量異議期間不屬於短期訴訟時效,所以,只要買受人在質量異議期間內將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了出賣人,質量異議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於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爲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屆滿的次日。

附帶指出,質量異議期間也不同於除斥期間,其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爲約定期間,無約定時才依據法律規定的方法予以確定;而除斥期間原則上爲法定期間,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間的客體爲形成權,而質量異議期間制度的客體包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三,在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質量異議期間便完成使命,訴訟時效粉墨登場。其四,如果買賣合同規定有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爲當事人約定期限的開始之日;如果買賣合同未規定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有時爲買受人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有時爲買受人收到標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中段)。與此不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複雜。合同法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

最後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爲合同成立之時(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在債權人撤銷權的情況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條)。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條)。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產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其位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及其土地使用權(一層車庫一處,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車庫門前附屬場地____ _____平方米及附屬卷閘門、防盜窗等設施,上述內容以下簡稱“本房屋”)以人民幣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 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 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須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手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由乙方負擔。甲方承擔本合同轉讓的房屋及土地稅費。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後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交易後甲方給乙方寫好收據)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購房後應付的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以本房屋爲關聯與他人訂立任何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於 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30天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 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三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30天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下述兩種算法取高值返還乙方:1)本房屋合同轉讓金額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0%計算,計息期自合同簽訂日起算;2)解除合同時本房屋市場評估價,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搬遷等損失。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影響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見證人: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

1、 甲方自願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1、 房屋座落於**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2、 房屋面積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狀況良好。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爲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爲現金。

1、甲方自收到乙方房屋款後即上述房屋鑰匙交於乙方。

2、 甲方自收到乙方房屋款後即將房屋產權證交於乙方,並協同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四、出賣的房屋如出現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從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以前與該房屋產生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以後新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乙方對新購房屋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主體結構,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發生意外糾紛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經房管局審查鑑定後生效,並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願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六、雙方願按國家規定繳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該房屋買賣所產後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注:交易雙方擔供的資料屬真實的,如有申報不實,雙方自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建築面積 平方米,產權證號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爲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即人民幣小寫 萬元整。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先行支付房款人民幣大寫 (含定金),即人民幣小寫 萬元整。

四、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保證該房產及時順利過戶。

五、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由 方承擔。

六、乙方支付前期房款(人民幣 萬元整)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人民幣 萬元整)。

七、甲方應在收到前期房款(人民幣 萬元整)時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八、本合同簽訂後,如甲方反悔導致房產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應返還乙方已付的全部房款及定期利息,同時支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九、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並將抽油煙機、空調、熱水器、浴霸、電視機、客廳沙發、晾衣架、房內燈具、牀、前後門窗窗簾、廚衛設施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本協議一式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建築面積爲_____平方米。(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爲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按揭方式付款,並約定自乙方完成產權登記,取得產權當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並於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銀行放款當日將差額一併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義務

4.1 甲方應於本協議簽署之日起日內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不能按期交房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立即交房並承擔違約責任。

4.2 甲方應於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盡最大努力協助乙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包括但不限於協調開發商爲乙方開具房屋買,協調相關部門更改備案合同,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登記等。甲方不積極協助的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乙方有權單方立即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履行義務。

4.3 甲方承諾其出賣的房屋屬於乙方可辦理一手房產權登記手續的房屋。如該房屋爲乙方無法辦理一手房產權登記手續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如雙方協商以二手房買賣方式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則由此產生的一切稅費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乙方義務

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付款。乙方未按時付款的,對逾期未付款部分按日萬分之一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總額最高不超過逾期未付款金額的百分之三。

第六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金由_______方承擔,產權過戶手續費、佣金等由______方承擔、公證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元,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追究違約責任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等。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成立並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公證機關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 址:郵 編:電 話: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本協議於 年 月 日簽署於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