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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房屋買賣合同集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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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薦】房屋買賣合同集錦9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姓名: 身份證:

家庭地址:紅寺堡區太陽山鎮永新村 組 聯繫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姓名: 身份證:

家庭地址:海原縣史店鄉倉灣村方莊村 聯繫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房屋買賣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乙方購買甲方擁有的合法的坐落於紅寺堡區太陽山鎮 村 點 行 排 (房屋編號: ,周圍只要標誌物: )。 房屋佔地面積 平方米;院落 平方米。房屋用途爲:住宅

第二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農村危房改造;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三條 價格及付款方式

該坐落和房屋經過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中間調解人公開、平等調節,雙方自願買賣協議,以 萬元成交(大寫: 萬 仟)。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

第四條 交付方式

自本合同簽訂之時起,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既歸乙方所有。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方式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的責任。逾期超過10天后,即視爲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有權終止合同。

乙方方應付給甲方5000元的違約款和誤工費。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逾期超過10個工作日,則視爲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應付給乙方方5000元的違約款和誤工費。

第七條 關於完善房屋有關手續的約定。

1、房屋的產權資質辦理工作由甲方負責辦理與乙方沒有關係,但最終的所有使用、佔用、處分歸乙方所有、同時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完善房屋相關水、電等的安裝、改造。

2、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由甲方負責向國家交納,

4、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國家所扶持的所有優惠待遇由乙方享受,(包括賠償、補貼、安裝、以及新農村建設等),甲方有告知乙方的義務。

5、因乙方所見房屋爲農村集體土地,該買賣過程中所產生的交易、過戶須由村委會同意或有關部門的審批手續由甲乙雙方配合完成,如因發生糾紛則由甲方負責解決處理。

第八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紅寺堡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今後房屋無論漲價、降價甲乙雙方都不得反悔。

第十二條 今後乙方如進行房屋轉讓、出租、抵押等工作時,需要甲方證明、簽字,甲方應當由義務配合乙方證明、簽字。

第十三條 本合同共三頁,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 。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證明人(手印):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內容如下:

甲方(賣方):趙 升

乙方(買方):張沙沙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重慶市九龍坡區 渝州路 2小區3號樓 4單元 405室(建築面積120平方米,儲藏室40 平方米,產權證號st1002105420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複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爲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100XX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 ,即小寫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透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 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爲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並將抽風機一臺(型號:1005648485 ),空調兩臺(型號:0152468549 ),熱水器(型號:1095874554),浴霸(型號:1025456985 ),飲水機(型號:1084759264 ),音響兩臺(型號:258695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後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

1、轉讓過後,甲方不的以任何藉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趙 升 (印) 身份證號:

住址:重慶市九龍坡區歇臺子長石村24號 電話:

20xx年xx月xx日

乙方(買方):張沙沙 (印)身份證號:

住址:四川省達州市南壩鎮23號 電話:12345678910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定金和訂金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有什麼不同的法律效力

在城市化進程加快的今天,很多人都會選擇在城市買房。由此也會產生很多糾紛,在房屋買賣時出現的糾紛主要有購房合同糾紛、不能按期交房糾紛、違約糾紛。本文就購買房屋時的相關問題作相應分析。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透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並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這與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則也就當然不能適用。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會存在返還或衝抵價款的作用。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開發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並不明確。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定金”是規範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並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爲預付款。兩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麼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麼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

根據法律的規定,開發商必須持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才能賣樓花,而且不管是預售商品房還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比如:開發商收取了2萬元錢後,並沒有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那麼兩者之間的房屋買賣關係並沒有形成。而《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條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那麼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形成的情況下,客戶向開發商交的2萬元錢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開發商可以“沒收”這2萬元的問題。那麼客戶交付的只可能是“訂金”,而“訂金”是應當退還的。但是,如果當時雙方簽訂了書面的預售商品房合同,則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那麼買方反悔不買時,開發商就完全有權沒收定金。

消費者與開發商即使簽訂了書面商品房預售合同,實際上也還只是一種意向書。在房屋實際交付時,雙方須另行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者只有在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購房款、拿到開發商開具的發票後,才能向主管部門申辦產權證。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及其原則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爲合同內容的合意的.外觀方法或者手段。簡言之,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是法律關於合同形式的一般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的選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最高法院民法研究室認爲,我國《合同法》與世界各國合同的通例相一致,對合同形式採取了從寬態度,儘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儘可能促成合同有效,儘可能減少因爲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的現象。

二、書面形式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定形式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字,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字,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爲不使用統一合同文字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字。但在正式合同文字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字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爲登記檔案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爲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爲本約合同。筆者認爲,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爲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爲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無疑排除了以“數據電文”爲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爲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爲,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三、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

由於法律法規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故,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買賣雙方以口頭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買賣合同。認定口頭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際履行條件。《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或書面合同形式存在重大缺陷的,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即可認定合同成立。如買方已支付大部分(50%以上)購房款,賣方接收,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須證明付款用途爲購房,且房屋具體位置確定。如賣方已交付房屋,買方接收,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須證明房屋係爲買賣目的所交付,且房屋價款能夠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爲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司法解釋明確了《合同法》第10條規定的“其他形式”,即指以雙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亦稱默示合同。《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的合同成立形式,指的就是“其他形式”。

四、應當認定本案爭議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有觀點認爲,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並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筆者認爲,此觀點不能成立,應當認定甲、乙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一)“認購書”已經具備本約性質,不應認定爲預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只能針對預約合同適用。本案中,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雖名爲“認購書”,但約定內容並不限於對將來進行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而是對有關房屋買賣事項的作出了具體明確的約定,如房屋價款確定,付款期限明確,且約定全部購房款應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之前付清等。“認購書”不再屬於預約合同,而是具備了本約合同的性質。協議中雖約定應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文字,但係爲辦理合同備案及產權轉移登記所需。這種情況下,應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不應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

(二)甲方已經付清了全部購房款,實際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乙方已經接收,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既違背合同法關於合同成立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維護交易安全的司法原則。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對預約合同的內容要求較爲嚴格,但對實際履行條件規定較爲寬鬆,即“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對履行義務的程度未作要求。而本案中,乙於約定期限屆滿次日付清全部購房款,雖不符合約定,但甲已經接受,視爲雙方以實際履行變更原合同約定。乙付清全部購房款,甲接收並出具發票,理應屬於“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一方接受”。即使甲、乙雙方並未簽訂認購書,根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也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認定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導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卻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只能要求乙方返還購房款,其權益必然受損,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電話 身份證號:

現住址: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電話 身份證號:

現住址: 見證方: 電話 身份證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於 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築面積爲平方米(以產權登記面積爲準),產權證號爲朝私號土地使用證號

爲:,使用面積爲平方米,使用年限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 元整(¥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室內所有固定裝修、固定配套設備。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複印件:

1、身份證、戶口薄;

2、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3、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託出賣的證明;

4、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檔案。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1、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

2、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3、經批准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

4、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或經市批准代管房屋;

5、市規定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第五條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檔案及複印件:

1、身份證、戶口簿;

2、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檔案。

3、如有特殊情況發生,甲方子女必須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取暖費、物業費、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等)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部門的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第八條定金

在年 月日見證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幣元作爲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條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餘款:在簽訂本合同一月之內付清(留有三千元作爲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房產證的保證金)。

注:過戶完成後所有餘款乙方向甲方全部結清。

第十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扣除見證人代理費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如甲方違約則見證人扣除代理費後將餘款退還乙方,同時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幣元違約金。

第十一條交房日期: 年月日。第十二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十五條此合同與出售委託合同、承購委託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時間:_ 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房屋買賣合同

出 賣 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買 受 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爲準) 【幢】【座】 【單元】【層】 號房。

該房屋的用途爲 ,屬 結構,層高爲 ,建築層數地上 層。

該房屋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房屋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房

屋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單價爲(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單價爲(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房屋總價款爲(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4. 。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標的房屋基本情況

1、位置: 市 區 路 號 。

2、戶型: ;建築面積: ,套內面積: 。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二、房屋價款

房屋的交易總價爲: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 元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

2、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 元整於乙方取得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之日起____天內支付。

四、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並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2、甲方應當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開始辦理產權登記後 日內,及時辦理權屬登記(指房屋的《房地產權證》)。

3、甲方應當在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指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之日起 日內,及時將房屋權屬登記過戶至乙方名下。

五、稅費分擔約定

1、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要的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將房地產過戶至乙方名下所花費的交易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3、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乙方有權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處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 內將乙方已付房價款退還給甲方,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乙方房屋損失,同時按乙方投入房屋裝修的費用賠償乙方的裝修的損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九、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十、本合同經重慶周立太律師事務所見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律師事務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附件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見證人: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房地產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擬向甲方購買的房屋位置的四至是:

2.上述位置的土地等全部的房地產(住宅)開發手續由甲方出面辦理,乙方負責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

3.上述房屋的建築設計、施工等,在符合甲方現有周邊開發項目的規劃的前提下,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具體的要求,甲方據此實施;

4.房屋的銷售價格爲: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辦法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有關雙方之間的本次買賣,爲辦理產權登記至乙方名義而必須在形式上另行簽定商品房銷售合同的,則雙方另行簽定;

6.有關產權登記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辦理,所需稅費由__________方承擔;

7.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後生效,協議書一式貳份,每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出售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房產一事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聲明,甲方所售房屋已經依法取得北京市 區(縣) 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書證號爲 字第 號,房屋結構爲 ,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以產權證上登記的建築面積爲準)。

甲方保證房屋產權無查封、無債務糾紛,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可以辦理權屬過戶、稅務登記、貸款申請等與交易有關的各項事宜。

甲方保證所售房屋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規定。甲方對違反國家及北京市關於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條 乙方聲明,乙方購買本合同第一條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承擔違反本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爲人民幣(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_ _元整(¥ )

第四條 付款

1、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即支付購房定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

2、乙方採用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

A. 乙方爲非貸款客戶,應在簽定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房款;

B. 乙方爲商業銀行貸款客戶,應在評估報告出具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除乙方貸款申請額之外的剩餘房款,乙方首付款應爲除其貸款額度以外的其他購房款項總和。銀行貸款部分的房款按銀行規定支付;

C. 乙方爲公積金貸款客戶,首付款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交付,且不得遲於對交易房屋進行評估,乙方首付款應爲除其貸款額度以外的其他購房款項總和,甲方應向乙方及貸款審覈機構出具首付款收到證明。貸款部分的房款按貸款機構規定支付;

3、乙方經審批所獲貸款數額不足申請額, 乙方應於銀行審批貸款額度透過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足購房首付款;乙方所申請的貸款未獲批准, 乙方應於銀行不予批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補足剩餘房款。

4、甲乙雙方交易資金劃轉結算方式以雙方簽署的《居間服務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爲準。

共3頁:

北 京 市 房 屋 買 賣 合 同 出售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

第五條 產權過戶

A. 乙方爲非貸款客戶的,甲乙雙方應當在乙方支付了全部房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共同配合辦理完畢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B. 乙方爲商業銀行貸款客戶或公積金貸款客戶的,甲乙雙方應在貸款機構簽發的乙方貸款審批透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共同配合辦理完畢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第六條 房屋交付

1、房屋交驗在雙方到主管機關辦理完權屬過戶登記手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甲、乙雙方均應親自到場,辦理水、電、煤氣、物業、供暖、戶口遷移等相關事宜,確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產生的水、電、煤氣、供暖、物業等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後所產生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雙方應簽署《物業交驗單》。

2、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務糾紛,並結清物業、供暖等手續。房屋設定抵押登記的,已通知抵押權人。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3、甲方保證所售房屋建築面積同產權證記載相符;並提供齊全辦理權屬變更的全部手續;

4、甲方存有公共維修基金的,根據北京市規定,在房產過戶之後公共維修基金歸乙方繼續使用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上市批准及房屋買賣權屬過戶相關手續,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書面約定辦理,沒有書面約定的,依照國家規定繳納。

第八條 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後,雙方依據合同法定金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悔約應當雙倍返還乙方定金,乙方悔約定金不予返還。同時,甲乙雙方如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導致合同履行遲延或無法履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他方造成的損失。因遲延履行合同義務,違約方每逾期一日應賠償相當於成交價格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第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身份證號: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乙 方:

身份證號: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