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合同法>

借款合同效力

學問君 人氣:2.25W

借款合同效力如何?以下是範文,供參考!

借款合同效力

  借款合同效力

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所謂合法的民間借貸,首先必須是指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企業之間,出於自願原則的借貸。企業間融資不屬這個範疇。

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因此要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了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而訂立的合同無效以外,下列情況也會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除了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外。實踐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

上面幾種借貸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果給社會或者對方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返還借款、承擔損害賠償等等。

企業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企業之間的借貸被認定無效是一定歷史時期的特殊要求。

在過去,我國對金融實行嚴格管制,對於民間資本的適當控制是有一定道理的,就是不能衝擊國家金融市場,因此,過去的處理方式是有一定的歷史因素的。但現在,隨着我國市場化經濟的推行,銀行被推向市場,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爲作爲一種民事行爲,國家不應強加行政管理和干涉。根據市場化經濟的發展要求,利率市場將逐步放寬,限制必然減少,因此,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爲認定爲有效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私法行爲是有效的.。

企業與自然人均屬於民法上的平等主體,企業之間的借貸作爲一種私法行爲,法律沒有禁止,就應當認定是合法的。

我國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爲納入金融管制,由作爲政府部門執行金融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作出規定,並以規章的形式予以取締,與法律精神不符。

認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沒有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具備上列任何情況之一。

原先認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的主要依據就是1996年由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融資業務”。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之間不僅不得辦理借貸,即使是變相借貸融資也是不允許的。

從立法角度看,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並不屬於合同法所說的“行政法規”,僅僅屬於“規章”而已。合同作爲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意思表示,違反有關的規章制度,並不造成合同必然無效,這也是保障社會基本經濟秩序穩定的基本法律原則的體現。

企業之間的接待行爲有利於經濟發展。

雖然有上述規定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爲予以禁止和取締,但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爲卻在屢禁不止的呈現發展趨勢,而且,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經濟金融形勢的膨脹,企業之間的借貸出現了許多的新形式,或者說是“變相”的借貸。如私募基金等。

人民銀行作爲金融監管部門也對此予以了充分的注意,在新的《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中刪除了“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類似條款,反映了有關管理部門在這一行爲性質上的認識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企業之間的借貸管制應當取消。

首先,企業之間的接待已經普遍存在;其次,目前沒有法律規定明確禁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已經承認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有效的,並有利率最高不得超過4倍同期利率的規定,而繼續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顯然是不公平的。企業作爲與自然人平等的民事主體,其民事行爲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爲有效,企業借貸與個人借貸、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接待並無本質上的區別。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法理方面講,還是從有利於發展經濟的角度講,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爲,應當認定爲有效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