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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附生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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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錢的同時雙方還簽下了補充協議,並將補充協議的完成作爲還款的條件,結果,借款人遲遲不還錢,稱補充協議沒有履行,而債主卻認爲自己該做的事都做了。到底該補充協議是否已經履行?借款人和債主誰的說法更合乎情理?日前,這一離奇的借貸糾紛案件經過兩審,法院終於作出判決。

借貸合同附生效條款

   金某和劉某是天津市一綠色休閒農莊的合作經營者,2003年8月30日,金某決定退出該農莊,由劉某對該農莊進行管理。退出當日,劉某向金某借款5萬元,因金某是該農莊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雙方除約定還款日期爲2004年8月30日外,同時簽下補充協議,約定“金某應協助完成有關農莊營業執照變更等事宜……變更完成之日,便是其還款協議書的生效之時”。後因劉某遲遲不還欠款,金某將其訴上法庭。   該案經一審法院審理,法院認爲原、被告雙方確立的.借貸關係透過補充協議的形式賦予了合同生效條件,條件即金某在退出經營後需協助劉某完成營業執照變更事宜,而程序是“完成”,因劉某在庭審中提供的營業執照並未變更,因此法院認爲金某的義務並未履行,據此駁回了金某的訴求。   『法院觀點』   一審宣判後,金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爲,借款時雙方簽下補充協議,該款項還款的條件爲“金某需協助劉某完成營業執照變更事宜”,由此可見,金某隻是配合地位,而農莊的年檢和變更都需由劉某負責,且金某的資金在劉某處,因此劉某也有義務積極辦理該事宜。但據瞭解,金某雖已同意協助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事宜並願承擔辦理費用,而劉某卻在長達一年的時間裏拖延辦理,其行爲已經屬於爲了己方利益不正當阻止附帶條件生效。   據此,法院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視該條件已經完成,因此終審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判令劉某歸還金某欠款5萬元,同時判令劉某辦理該農莊的營業執照事宜,金某予以協助。下面是其他的合同範本推薦:借款合同(補償貿易)保證書(不可撤消)人民建設銀行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