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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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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附則是對合同法施行時間和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廢止時間的規定。

《合同法》附則

  《合同法》附則

第四百二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法施行時間和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廢止時間的規定。

合同法於1999年3月15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透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合同法自透過到施行間隔6個半月,在這段時間裏,對過去根據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制定的行政法規,特別是地方性法規、規章有關合同的規定,要進行清理。凡是與合同法規定不符合的,要加以修改,有些要予以廢除。因此,合同法自透過後,需要有一個過渡期,以便做好銜接工作。同時,爲了更好地實施合同法,也需要一段宣傳、普及合同法的`時間。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各方應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訂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是貫徹合同活動整個過程的基本原則,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當事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在合同中規定顯失公平的內容,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與違約責任的承擔。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爲。在法律、合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清的情況下,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法律和合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5.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