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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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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合同印花稅

借款合同印花稅簡介

借款合同印花稅

問:按照規定,借款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稅。我想請教:

1、銀行給予企業以信用額度的合同,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2、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貼現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3、企業與企業之間簽署的背書轉讓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4、銀行與企業之間簽署的承兌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5、信貸額度協議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答:(1)根據《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30號)的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爲此,在簽訂流動資金週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2)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它憑證徵稅。”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匯票貼現協議、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協議、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不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不必繳納印花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的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

篇二:非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問題:1.關聯企業之間借款簽訂的合同用繳納印花稅嗎?

2.車船使用稅的船舶使用稅是不是還在地稅繳納?

答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稅的“借款合同”

僅僅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規定,“我國的其它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所以非金融機構之間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徵稅範圍,故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企業自有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於借款合同印花稅問題的批覆 藏國稅發[2007]100號

成文日期:2007-07-26

昌都地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華潤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是否徵收印花稅的請示》(昌國稅發[2007]106號)收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現批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徵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徵稅範圍爲: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而非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徵稅範疇,不徵收印花稅。

此復。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 鐵道部關於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各鐵路局,集裝箱、特貨公司:

爲適應鐵路體制改革和鐵路網建設的發展變化,有利於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的徵收和管理,現就鐵路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

鐵路貨運業務中運費結算憑證載明的承、託運雙方,均爲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 代辦託運業務的代辦方在向鐵路運輸企業交運貨物並取得運費結算憑證時,應當代託運方繳納印花稅。代辦方與託運方之間辦理的運費結算清單,不繳納印花稅。

二、應納稅憑證和計稅依據

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爲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

(一)貨票(發站發送貨物時使用);

(二)運費雜費收據(到站收取貨物運費時使用);

(三)合資、地方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單獨計算覈收本單位管內運費時使用)。

上述憑證中所列運費爲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統一運價運費、特價或加價運費、合資和地方鐵路運費、新路均攤費、電力附加費。對分段計費一次覈收運費的,以結算憑證所記載的全程運費爲計稅依據;對分段計費分別覈收運費的,以分別覈收運費的結算憑證所記載的運費爲計稅依據。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和稅款代徵

以運費金額按萬分之五的稅率分別計算承、託運雙方的應納稅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稅,超過一角的四捨五入計算到角。

鐵路運輸企業在收取貨物運雜費的同時必須代徵託運方應納的印花稅,並記入運費結算憑證的“印花稅”項目內,運費結算憑證不再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

四、稅款繳納

鐵路運輸企業代徵的託運方應納的印花稅與鐵路運輸企業應納的印花稅統一由各鐵路運輸企業彙總後按下列方式繳入國庫。

(一)鐵路局(含廣鐵集團、青藏鐵路公司)應納印花稅,依照鐵路體制改革前所屬原彙總繳納印花稅單位2004年印花稅款佔鐵路局印花稅的比例計算(見附表),按季向原彙總繳納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對採用異地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的,原彙總繳納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應通知鐵路局將稅款直接匯入稅務機關在國庫開設的“待繳庫稅款”專戶。

(二)集裝箱和特貨公司貨運業務應納的印花稅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貨運業務應納的印花稅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五、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代徵印花稅稅款金額的5%付給鐵路部門代徵手續費。手續費由稅務機關按規定及時給付,鐵路部門不得從代徵稅款中直接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經繳納的稅款不再進行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於鐵路貨運憑證彙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89〕國稅地字第0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改變鐵路國際貨運憑證印花稅繳納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1401號)同時廢止。

篇三:借款合同印花稅稅率

諮詢相關稅務部門。可以參照:稅 目 稅率(稅額)

一、購銷合同 0.3‰

二、加工承攬合同 0.5‰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財產租賃合同 1‰

六、貨物運輸合同 0.5‰

七、倉儲、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財產保險合同 1‰

十、技術合同 0.3‰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 0.5‰

十二、營業帳簿

1.記載資金的帳簿0.5‰

2.其他帳簿 每件5元

十三、權利、許可證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