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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區最低月工資擬調至1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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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浙江省人力社保廳消息,浙江省政府決定:從2015年11月1日起,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將調整爲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爲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檔。”

杭州市區最低月工資擬調至1860元

現在又有好消息啦!杭州市作爲浙江省會,也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啦!

據悉,杭州市政府《關於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正在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上說,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5〕30號)精神,結合杭州實際,決定從2015年11月1日起,將市區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爲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爲17元。

通知同時要求,各縣(市)、富陽區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後予以公佈,並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小貼士】

公司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怎麼維權?

若公司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