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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合夥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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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透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合夥企業所得稅,歡迎大家閱讀!

2017合夥企業所得稅

1、納稅主體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爲納稅義務人。

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原則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先分後稅只是相較於企業所得稅的一種原則。就是合夥企業自身不需要繳納所得稅,所有所得按照合夥人的比例計算至各個合夥人,計算各個合夥人的所得稅。而且其中的“分”並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個計算過程。即在稅收處理上,將合夥企業的利潤按相關規定計算至每個合夥人個人名下,以合夥人作爲納稅主體計算納稅所得。

3、合夥人所得計算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此段基本和合夥企業法的相關條文一致,體現了合夥企業人合的主旨。

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計算。

1)財稅[2000]91號規定

個人所得稅稅目及稅率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爲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前幾年部分地區吸引投資的LP個人按照20%徵收的規定正在逐漸消失。雖然部分地區還在搞擦邊球,但是這個其實屬於下位法違反上位法,雖然有些地方給了稅收優惠,其實是無效的。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個人所得額的計算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爲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投資多個單位的處理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彙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根據本法規第六條第一款法規准予知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扣繳義務人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根據上海目前金稅3期上線的情況,合夥企業在月度申報的時候,需要填寫所有自然人合夥人的身份證資訊,並且要求關聯銀行卡,稅金將直接從個人帳戶扣除,不再由合夥企業代繳。這一重大變化會給個人合夥人的現金流產生重大影響,會對基金LP產生不少的影響,也會影響後續的運作。

2)財稅[2008]65號規定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爲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後來補了一個檔案(國稅函[2001]84號)對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徵稅問題進行了明確。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爲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財稅[2000]91號》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反之可以,即可以用合夥企業的盈利抵減其虧損!

對會計處理的影響

根據上述檔案,如果是企業法人投資合夥企業,應該按照企業法人分享的被投資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無論被投資企業當年是否分配利潤。因此,上述事項會產生一個暫時性差異,即分享的當期計算繳納了所得稅,分配的當期不需要繳納所得稅。所以在計算分享所得稅的時候需要同時確認一筆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未來分回的時候衝回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