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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企業所得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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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營改增”試點已在全國推行,“營改增”後部分交通運輸企業的綜合稅負不降反增,對這類企業進行財政扶持十分必要。

運輸企業所得稅稅率

一、影響交通運輸企業稅負的因素分析

我國出臺“營改增”方案的初衷是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複徵稅。“營改增”實施後,交通運輸行業繳納的流轉稅由營業稅改爲增值稅,雖然消除了重複徵稅,但並沒有完全實現稅負降低的目標,不少交通運輸企業的稅負反而增加了,主要原因如下:

1. 增值稅稅率設計較高。交通運輸企業原來適用營業稅稅率3%,改徵增值稅後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爲11%,如要保持稅負不變或下降,抵扣水平至少要達到8%,而目前交通運輸企業普遍存在抵扣稅不足的問題。

2. 進項稅抵扣不足。①交通運輸企業的成本結構中,人力成本、房屋(庫房)租賃成本、路橋費保險費等佔有成本比重較大,這些成本按稅法規定是不能抵扣的。②交通運輸企業由於大部分運輸設備是在“營改增”前採購完成,這部分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已經無法抵扣。③由於交通運輸企業通常會在運輸途中加油或修理,一般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是小型加油站或修理廠可能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二是司機嫌開發票手續繁雜等而沒有取得專用發票;三是多數裝卸搬運隊是實行鬆散管理的,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外,還必須考慮試點企業綜合稅負的.變化:①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對企業負擔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影響;②由於“營改增”後外購物料所含進項稅和繳納增值稅不能在稅前扣除等原因對企業所得稅造成的影響;③“營改增”後交通運輸收入所含銷項稅不作爲應稅收入而對企業所得稅造成的影響。

二、“營改增”前後稅負的實例分析

1. 以交通運輸企業(含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爲例進行稅改前後的綜合稅負比較分析。

例1:甲運輸公司爲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甲向乙公司提供運輸勞務,2013年8月份取得收入103萬元(含稅)。除稅金外,假設甲公司稅改前後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不變。

稅改前甲公司應繳納稅款:按照3%徵收率應納營業稅=1 030 000×3%=30 900(元),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30 900×(7%+3%)=3 090(元),由於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允許稅前扣除而影響企業所得稅(減少)=(30 900+3 090)×25%=8 497.5(元),應納稅影響額總計=30 900+3 090-8 497.5=25 492.5(元)。

稅改後甲公司應繳納稅款:按照3%徵收率應納增值稅=1 030 000/(1+3%)×3%=30 000(元),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30 000×(7%+3%)=3 000(元),由於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稅前扣除而影響應納企業所得稅(減少)=3 000×25%=750(元),由於運輸收入所含銷項稅不作爲應稅收入而影響企業所得稅(減少)=[1 030 000-1 030 000/(1+3%)]×25%=7 500(元),影響應納企業所得稅合計數(減少)=7 500+750=8 250(元),應納稅影響額總計=30 000+3 000-8 250=24 750。

如果只對比營業稅稅額和增值稅稅額,甲公司納入試點後應納稅額減少900元(30 900-30 000),但綜合考慮所有受影響的相關稅種,甲公司納入試點後綜合稅額減少742.5元(25 492.5-24 750)。

例2:丙運輸公司爲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丙公司向丁公司提供運輸勞務,2013年8月份取得收入111萬元(含稅),外購汽油、物料等40萬元(不含稅),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除稅金外,假設丙公司稅改前後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不變。

稅改前丙公司應繳納稅款:按照3%的稅率應納營業稅=1 110 000×3%=33 300(元),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33 300×(7%+3%)=3 330(元),由於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允許稅前扣除而影響企業所得稅(減少)=(33 300+3 330)×25%=9 157.5(元),由於外購物料所含進項稅允許稅前扣除而影響企業所得稅(減少)=400 000×17%×25%=17 000(元),影響應納企業所得稅合計數(減少)=9 157.5+17 000=26 157.5(元),應納稅影響額總計=33 300+3 330-26 157.5=10 442.5(元)。

稅改後丙公司應繳納稅款:應納增值稅=1 110 000/(1+11%)×11%-400 000×17%=42 000(元),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42 000×(7%+3%)=4 200(元),由於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允許稅前扣除而影響企業所得稅(減少)=4 200×25%=1 050(元),由於運輸收入所含銷項稅不作爲應稅收入而影響企業所得稅(減少)=[1 110 000-1 110 000/(1+11%)]×25%=27 500(元),影響應納企業所得稅合計數(減少)=27 500+1 050=28 550(元),應納稅影響額總計=42 000+4 200-28 550=17 650(元)。

如果只對比營業稅稅額和增值稅稅額,丙公司納入試點後應納稅額增加8 700元(42 000-33 300),但綜合考慮所有受影響的相關稅種,丙公司納入試點後綜合稅額增加7 207.5元(17 650-10 442.5)。

2. 根據上述案例計算過程,可推匯出“綜合稅額計算公式”,以便分析企業稅改前後綜合稅負的變化情況:

(1)小規模納稅人(城建稅率7%、教育費附加3%)。

稅改前綜合稅負影響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減少額=含稅銷售額×營業稅稅率+含稅銷售額×營業稅稅率×10%-含稅營業額×營業稅稅率×25%-含稅營業額×營業稅稅率×10%×25%

稅改後綜合稅負影響額=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減少額=含稅營業額/(1+徵收率)×徵收率+含稅營業額/(1+徵收率)×徵收率×10%-[含稅營業額-含稅營業額/(1+徵收率)]×25%-含稅營業額/(1+徵收率)×徵收率×10%×25%

(2)一般納稅人(城建稅率7%、教育費附加3%)。

稅改前綜合稅負影響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減少額=營業稅+營業稅×10%-購進負擔進項稅額×25%-營業稅×25%-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5%=含稅營業額×營業稅稅率+含稅營業額×營業稅稅率×10%-購進負擔進項稅額×25%-含稅營業額×營業稅稅率×25%-含稅營業額×營業稅稅率×10%×25%

稅改後綜合稅負影響額=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減少額=增值稅+增值稅×10%-(含稅營業額-不含稅營業額)×25%-增值稅×10%×25%=[含稅營業額/(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購進負擔進項稅]+[含稅營業額/(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購進負擔進項稅]×10%-[含稅營業額-含稅營業額/(1+增值稅稅率)]×25%-[含稅營業額/(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購進負擔進項稅]×10%×25%

三、完善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建議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營改增”後丙公司負擔的增值稅額和綜合稅額都增加了。爲了保證試點企業不因“營改增”而增加稅負,順利推進“營改增”工作,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各試點地區財政部門都出臺了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廣東省粵財預[2012]121號規定的財政扶持對策是:“營改增”後應交增值稅比按原營業稅政策計算的營業稅月平均增加1萬元以上的試點企業。而上海規定了試點企業應納稅額季度增加超3萬元的門檻,其他地區情況也大致差不多。

另外,目前存在財政扶持政策地區差別較大的問題,如天津市津財稅政[2013]1號規定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的試點企業必須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廈門市廈財稅〔2012〕19號規定流轉稅負(含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高於原營業稅政策規定計算的流轉稅負(含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試點企業方可申請財政扶持資金。

不管是上海版還是廣東版的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都只考慮增值稅和營業稅比較,而且都設定稅負增加額門檻。雖然廈門版考慮了流轉稅稅負,但並不全面。由此導致例2中的丙公司(稅改後稅負增加)在上海和廣東很可能都無法“享受”財政扶持資金,而在廈門和天津則可能得到財政資金扶持。因此,建議各地財政部門修改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首先,財政扶持不應設稅負增加額的門檻,否則對中小企業不公平;其次,稅負增減與否不應只考慮增值稅額與營業稅額,而應考慮稅改前後綜合稅額變化情況(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種),綜合稅額的計算可參考上述“綜合稅額計算公式”;最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應制定統一的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避免各地區政策差異過大。

當然,對企業採取財政扶持政策只是權宜之計,從長遠看,應該是不斷完善“營改增”方案以降低企業稅負,如考慮優化降低交通運輸企業的增值稅率、適當擴大進項稅抵扣範圍等,允許交通運輸企業發生的保險費、路橋費和人工成本按一定比例(如7%)進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