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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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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從粗放經營走向結構調整,行政管理從行政審批轉向簡政放權,稅務機關面臨工作重心後移及執法風險加大的壓力,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的重要性凸顯。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歡迎大家閱讀!

  2017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保障稅收政策貫徹落實,不斷提高管理質效,降低稅收風險,防止出現管理真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的指導意見》(稅總髮〔2013〕55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是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礎上,以加強稅收風險管理爲導向,着力在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依託資訊化手段,利用專門的方法,對跨年度事項、重點事項、高風險事項等實施動態監控和跟蹤管理的一種管理方式。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遵循放管結合、突出重點、統一流程、分級管理、明晰職責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對象

第四條 後續管理的對象主要是指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包括跨年度事項、重點事項和高風險事項等。

第五條 跨年度事項是指對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造成實際影響的事項。主要包括跨年度收入項目、跨年度扣除項目、虧損彌補項目、其他跨年度項目。

第六條 重點事項是指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後管理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的事項,以及對企業所得稅影響較大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優惠、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和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等事項。

第七條 高風險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管理中業務較複雜、管理難度較大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重組和清算、關聯交易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等事項。

第三章 跨年度事項後續管理

第八條 稅務機關對跨年度事項實行電子臺賬動態管理。臺賬應當分項目設定,臺賬內容至少應包括項目內容、初始金額、初始發生年度、歷年稅務處理情況、結轉以後年度稅務處理的金額;臺賬設定應能完整反映跨年度事項管理的連續性,便於跟蹤管理。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第三方資訊加強管理臺賬數據資訊的比對分析,及時提醒並糾正納稅申報中的差錯,對疑點問題及時處理。

(一)對跨年度收入項目,重點比對分析企業確認收入的納稅年度、按照規定進行的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二)對跨年度扣除項目,重點比對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分析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的納稅調整、相關結轉扣除的金額。

(三)對與資產有關的暫時性差異,重點比對分析企業關於資產的計稅基礎、折舊(攤銷)、資產減值損失、資產轉讓處置所得等,按規定逐年、逐項所進行的納稅調整。

(四)對虧損的彌補,根據企業虧損年度的年度納稅申報、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等資料,重點比對分析企業彌補虧損的期限和金額。

(五)對其他跨年度事項,重點比對分析企業逐年、逐項進行的納稅調整。

第四章 重點事項後續管理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管理,嚴格執行相關備案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對優惠事項備案資料、臺賬資訊進行比對分析,其重點是:

(一)優惠事項的備案條件。

(二)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時對其備案事項的更新。

(三)有時限規定的備案事項。

(四)備案資料與申報資料、財會報表等資料之間的對應關係。

(五)備案資料的完整性和各數據間的邏輯關係。

(六)其他需重點比對分析的內容。

第十二條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採取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管理。對申報的資產損失項目,應區分項目、損失類型和申報形式,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後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覈查。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的案頭審覈分析,其重點是:

(一)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否屬於清單申報範圍。

(二)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否符合稅前扣除的條件。

(三)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專項扣除的情況,損失的發生年度和追補期限。

(四)已申報扣除以後年度又收回的資產損失項目的稅務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重點審覈分析的內容。

第十四條 對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的後續管理,稅務機關應及時採集相關涉稅資訊,與企業申報數據進行比對分析。各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管理協作,必要時開展聯評聯查。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及時對轄區內總分機構的預繳及彙算清繳資料進行審覈分析,其重點是:

(一)總分機構備案資料的完整性。

(二)各分支機構就地預繳所需滿足的條件。

(三)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四)總機構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彙算清繳情況。

(五)分支機構查補稅款就地入庫的情況。

(六)分支機構預繳稅款、匯繳稅款和總機構分攤稅款的比對。

(七)其他需要重點審覈分析的內容。

第五章 高風險事項後續管理

第十六條 對於高風險事項,可透過組建專家團隊進行後續管理,專家團隊成員需具備相關稅收、法律、財會、資訊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專業知識能力,充分依託專家團隊加強專業化審覈,提高稅收政策運用的準確性和行業執行掌握的權威性。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重組業務審覈的重點:

(一)企業重組業務的商業實質,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情況。

(二)一般性稅務處理的重組業務,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所需辦理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情況,發生的利得或損失的計算。

(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業務的處理方式,特殊性稅務處理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情況。

(四)重組各方所採取的稅務處理方法。

(五)其他需要重點審覈的內容。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清算業務審覈的重點:

(一)清算業務稅務處理遵守的時限。

(二)清算所得的計算。

(三)剩餘財產的分配情況。

(四)註銷稅務登記以前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重點審覈的內容。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關聯交易審覈的重點:

(一)轉讓定價和成本分攤的情況。

(二)關聯融資的比例。

(三)關聯方企業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情況。

(四)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的情況。

(五)是否存在受控外國企業,當期相關所得計算的情況。

(六)其他需要重點審覈的內容。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對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審覈的重點:

(一)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申報情況。

(二)企業申報的間接抵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範圍。

(三)境外所得金額和稅收抵免金額的計算。

(四)納稅年度的確定。

(五)其他需要重點審覈的內容。

第六章 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條 省局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省系統內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工作,組織開發執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監控系統,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臺賬、相關風險模型和風險指標,對備案資料、數據資訊實施實時監控並將監控疑點及時推送各地主管稅務機關覈查,對於各地反饋回來的結果進行評定。

第二十二條 市局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地系統內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工作,組建市局專家團隊,組織完成上級分派和本級監控的核查任務,將覈查的過程和結果透過監控系統逐級向上反饋。

第二十三條 各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應根據企業按期申報情況和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結果反饋,及時對跨年度事項等各類後續管理臺賬相關數據進行登記和更新維護。

第二十四條 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將省局推送的核查任務分派給相應稅源監控崗,將覈查的過程和結果透過監控系統逐級向上反饋。

第二十五條 稅源監控崗,負責根據管理臺賬和相關資料進行審覈分析。在審覈分析的過程中,需要向納稅人瞭解情況的,可採取電話、信函、網絡等方式進行;需要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的,可採取約談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覈查結果處理:

(一)覈查中發現企業未能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責令企業限期補正;

(二)覈查中發現需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的問題,主管稅務機關責令企業限期調整或補繳稅款、滯納金;

(三)覈查中發現企業不符合稅收減免條件的,稅務機關根據相應權限暫停或取消其享受的減免優惠,並按規定徵稅,其中對於已透過相應資質認定機構認定的減免稅企業,應同時向上級國稅機關和同級認定機構書面反映;

(四)覈查中發現重大疑點,有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逃避繳納稅款等問題性質嚴重或情況複雜的,應按規定移交相關風險應對部門進一步處理。

第七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分爲三個環節:企業備案或自行申報後的管理、預繳申報後的管理以及彙算清繳後的管理。其中,以彙算清繳後的管理爲側重點。

在備案或自行申報後,以實質性審覈爲重點,對備案或自行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實施後續管理。

在預繳申報後,以稅源實時監控爲重點,對預繳申報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實施後續管理,動態掌握本地區企業所得稅收入稅源重要變化和趨勢。

在彙算清繳後,以風險識別應對爲重點,結合內外部資訊,設立主要納稅風險點,開展數據分析比對,採用納稅提醒、評估約談、稅務檢查等差異化和遞進式的方式,實施後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應從管理項目着手,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要求,在企業所得稅項目實施備案或申報後,透過資訊資料的登記、對比、分析、覈查等系列管理行爲,把握管理的關鍵點和風險點,對企業所得稅管理項目進行規範化的動態跟蹤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主動利用資訊化作爲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的實現路徑。完善所得稅資訊化手段,結合“金稅三期”工程,進一步優化業務需求,在企業所得稅管理模組中完善後續管理的功能。

第三十條 在後續管理中,重點採集來自財政、地稅、工商、醫保、統計、科技、質檢、環保、法院、文化、證監、發改、房產、建委等部門的相關資訊。逐步加大對中介機構涉稅鑑證報告在後續管理中的應用。

第三十一條 省局所得稅管理部門將定期通報各地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情況,並將其結果列爲績效管理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