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申領生育津貼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05]154號令);
【申請條件】
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參保職工,因引流產或分娩情況休假的人員。
【辦理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複印件);
2.《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原件和複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複印件);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複印件);
5.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6.《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7.《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資訊登記表》(一式兩份);
8.《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資訊變更表》(一式兩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攜帶的其它相關材料。
【辦理地點】
社保經(代)辦機構
【辦理時間】
每月5日-25日(工作日)
【聯繫電話】
請檢視《北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表》
【辦理流程】
1.本市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1、4、5、7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2.外埠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2、4、5、7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3.參保職工因引流產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4、6、7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引流產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臺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4、5、7到參保屬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5.用人單位要求對已經領取生育津貼的參保職工進行資訊或待遇變更的,應攜帶辦理材料8,並按社保經(代)辦機構的要求提供辦理材料9;
6. 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審覈。材料齊全的,完成生育津貼覈准手續。並錄入生育津貼登記資訊,打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覈准表》(一式兩份)。一份送還用人單位,一份與其他材料的複印件存檔備查;
7、申報材料不齊全或存在不予登記的情況時,經辦人員應出具《生育保險待遇材料告知書》,與其它申報材料一同返還用人單位,並告知其需要補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記的理由。
【溫馨提示】
1、填寫時請使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字型工整,不得塗改。填表內容見樣表。
2、申請材料複印件應使用A4紙居中複印,身份證複印件應提供《居民身份證》(二代證)正反面複印件。
3、公章蓋印請端正蓋在單位名稱處,不能歪斜、模糊。
4、簽名字型工整、不能歪斜、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