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新舊對應版,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新舊對應版】
編號 | 舊規則規定 | 新規則規定 | 解讀 |
1 | 第一條爲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 第一條 爲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 增加《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作爲新規則的制定依據之一。 |
2 |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由幹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等組成。 |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由幹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等組成。 | (1)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代表將作爲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取消了“及聘用單位”。 (2)修訂了從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聘任專、兼職仲裁員的表述,取消了“及聘任單位”。 |
3 | 第二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數量的專職仲裁員,也可以根據辦案工作需要,依法從幹部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工會、企業組織等相關機構的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律師中聘任兼職仲裁員。 |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聘任一定數量的專職仲裁員,也可以根據辦案工作需要,依法從幹部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工會、企業組織等相關機構的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律師中聘任兼職仲裁員。 | |
4 |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主任由政府負責人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 明確仲裁委員會主任的任職人選。 |
5 |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監督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活動; (五)制定本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 增加了仲裁委員會職責。將制定本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作爲新職責加以規定,同時增加了兜底條款。 |
6 |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辦事機構名稱和仲裁員等工作人員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進行規範和配備。 |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辦事機構稱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仲裁院對仲裁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 明確了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其對仲裁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
7 | 第二條 仲裁委員會經費依法由財政予以保障。 |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的經費依法由財政予以保障。仲裁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仲裁專項經費等。仲裁院可以透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記錄人員、安保人員等辦案輔助人員。 | 明確了仲裁經費的具體構成項目,以及辦案輔助人員的聘用方式。 |
8 |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組成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 |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實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案件處理實際需要設立派駐仲裁庭、巡迴仲裁庭、流動仲裁庭,就近就地處理爭議案件。 | 增加了仲裁庭種類,爲處理爭議案件提供了便利。 |
9 | 第十三條 處理下列爭議案件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 (一)十人以上集體勞動、人事爭議; (二)有重大影響的爭議; (三)仲裁委員會認爲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庭處理的其他案件。 | 第十三條 處理下列爭議案件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 (一)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案件; (二)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案件; (三)有重大影響或者疑難複雜的爭議案件; (四)仲裁委員會認爲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庭處理的其他爭議案件。 | (1)增加了集體合同案件以及疑難複雜爭議案件,擴大了合議庭的適用情形。 (2)集體爭議案件,需具有共同的仲裁請求。 |
10 |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專門的仲裁場所。仲裁場所應懸掛仲裁徽章,張貼仲裁庭紀律及注意事項等,並配備必要的辦案設備。 |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專門的仲裁場所。仲裁場所應當懸掛仲裁徽章,張貼仲裁庭紀律及注意事項等,並配備仲裁庭專業設備、檔案儲存設備、安全監控設備和安檢設施等。 | 明確了仲裁辦案設備的種類,包括仲裁庭、檔案儲存、安全監控、安檢設施等。 |
11 | 第十九條 仲裁員是由仲裁委員會聘任,依法調解和仲裁爭議案件的專業工作人員。仲裁員分爲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 | 第十八條 仲裁員是由仲裁委員會聘任、依法調解和仲裁爭議案件的專業工作人員。仲裁員分爲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在調解仲裁活動中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援。 | 明確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具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
12 |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自被仲裁委員會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職責: (一)依法調解和仲裁爭議案件;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第二十條 仲裁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處理爭議案件不受干涉; (三)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保護; (四)參加聘前培訓和在職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依法處理爭議案件; (二)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嚴格執行廉政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四)自覺接受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明確和細化了仲裁員的權利、義務。 |
13 | 第二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時,應當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仲裁員條件的人員中選聘。
|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時,應當從符合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仲裁員條件的人員中選聘。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專職仲裁員和辦案輔助人員。專職仲裁員數量不得少於三名,辦案輔助人員不得少於一名。 | 明確了仲裁委員會的人員配備,專職仲裁員不得少於3名,辦案輔助人員不得少於1名。 |
14 | 第二十七條 仲裁員聘期一般爲三年,由仲裁委員會負責考覈,考覈結果作爲解聘和續聘的依據。 |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聘期一般爲五年。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員考覈,考覈結果作爲解聘和續聘仲裁員的依據。 | 仲裁員聘任期限由3年延長至5年。 |
15 |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在聘期內有工作崗位變動、考覈不合格以及按照本規則規定應予解聘等情形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聘期屆滿不再續聘的; (二)在聘期內因工作崗位變動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員職責的; (三)年度考覈不合格的; (四)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履行仲裁員職責的; (五)其他應當解聘的情形。 | 增加了仲裁員解聘情形,將聘期屆滿不續聘、崗位變動、年度考覈不合格、違法違紀等作爲解聘情形。 |
16 |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仲裁員進行業務培訓。 |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仲裁員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和作風建設培訓。仲裁員每年脫產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四十學時。 第二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加強仲裁員作風建設,培育和弘揚具有行業特色的仲裁文化。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制定仲裁員培訓大綱,開發培訓教材,建立師資庫和考試題庫。 | 明確了仲裁員培訓的方向,集中在思想、道德、能力、作風等方面,並規定每年脫產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四十學時。 |
17 | 第三十二條 仲裁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七)擅自對外透露案件處理情況。 |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七)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處理情況。 | 增加了仲裁員對案件涉密和隱私資訊的保密義務。 |
18 |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仲裁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解聘等處理;仲裁員所在單位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有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仲裁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解聘等處理;被解聘的,五年內不得再次被聘爲仲裁員。仲裁員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增加了被解聘仲裁員再次聘任的時間限制。 |
19 | 第三十四條 記錄人員應客觀記錄案件庭審等情況,不得有因偏袒一方當事人而不客觀記錄、故意塗改記錄或者將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當保密的情況泄漏給特定當事人等行爲。記錄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參照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 第三十五條 記錄人員等辦案輔助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守工作紀律,不得有玩忽職守、偏袒一方當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處理情況等行爲。辦案輔助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 明確辦案輔助人員的工作紀律要求以及責任。 |
20 | 無 |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制定仲裁員工作績效考覈標準,重點考覈辦案質量和效率、工作作風、遵紀守法情況等。考覈結果分爲優秀、合格、不合格。 | 增加了對仲裁員的工作績效考覈規定。 |
21 | 第三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應當受理而在法定期限內未予受理或者已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的爭議案件,申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書面徵求申請人同意後,及時予以受理,並撤銷已經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 無 | 刪除了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撤銷程序。 |
22 | 第十七條 當事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進行錄音、錄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礙庭審的活動。 | 無 | 刪除了仲裁庭紀律的規定。關於仲裁庭紀律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已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