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職工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取個人交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根據各地實踐,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支取,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職工在住房公積金的交存期間,爲使用住房公積金而發生的支取。二是,按規定職工進行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的結算,同時辦理銷戶手續時發生的支取。三是,有關規定允許的特殊情況下辦理的支取。
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工作調離本市、戶口遷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戶口)工資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戶口職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9)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領取《失業證》的;
(10)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職工家庭因突發事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困難的;
(12)職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