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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慶有16種情況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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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種情況具體爲:

在大慶有16種情況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本市自住住房,用於支付首付款餘額的;

2、購買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3、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本市大修自住住房的;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家庭唯一住房,用於支付房租的;

7、購買本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住房的;

8、夫妻一方在異地工作,並在其工作地購買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9、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九種重病、大病的;

10、退休的;

11、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12、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戶口遷出本市的;

13、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到外地重新再就業的;

1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5、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滿兩年未再就業的;

16、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對於繳存人的子女患病是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本人及配偶患九種重病、大病的可提取,子女不可以。

有的繳存人雖符合提取條件,但在一些情形下不予提取。比如:

透過贈予、繼承無償取得全部產權的`房產;

夫妻之間產權進行買賣、過戶更名的房產;

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中體現原夫妻共有房產判給其中一方,一方需支付一定數額的房款給對方的情形;

在商業銀行用房產抵押辦理的非購買自住住房類的貸款;

互換產權無交易差價的(互買雙方房產的行爲視爲互換行爲);

產權爲多人共有的,共有人非同一戶口直系親屬的;

購房人或借款人非本市繳存人,其同戶父母、子女不能因其購房或還貸行爲提取;

市區繳存人在四縣或四縣繳存人在市區購買自住住房,繳存人或配偶不在購房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