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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分類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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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分類管理是國際通行的藥品管理辦法,它是根據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則,依據品種、規格、適應症、計量及給藥途徑等的不同,將藥品分爲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並作出相應的管理規定。其核心是加強處方藥的管理,規範非處方藥的管理,減少不合理用藥的發生,切實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20xx年8月31日召開的全國第二次藥品分類管理工作會議明確指出,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包括麻醉方面的藥品等9類藥品;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做到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櫃擺放,分類管理;處方藥不得在大衆媒體發佈廣告或變相發佈廣告等規定。然而,目前在醫藥未能徹底分開的體制下,藥品零售市場除少數能做到真正憑處方銷售外,多數企業爲了生存,不得不採取各種變通手段銷售處方藥,違背了合理用藥的要求,對人民用藥安全造成一定的隱患,本人在從事藥品日常監管中,對藥店的分類管理工作總結出如下體會,供大家參考。

藥品分類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一、零售藥店在對處方藥的管理中所面臨的困難

(一)處方來源短缺。由於醫藥分家未能真正實現,藥品銷售佔醫療機構重要的收入來源,甚至部分醫療機構還存在以藥養醫的情況。因此,各醫院都制定了嚴格的防止處方外流的`管理辦法。如採用將劃價視窗與收費視窗合併、普遍使用商品名、處方中使用代碼等措施,使患者只能在該院取藥,真正能流入藥店的處方微乎其微,嚴重影響藥店處方藥銷售量。

(二)遍佈各街道、鄉鎮(林場所)的個體診所對外銷售藥品對零售藥店造成一定的衝擊。目前我市除34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外,尚有個體診所、鄉村衛生站等醫療機構1700多家,這些機構多數存在明裏暗裏賣藥的行爲,這種違法行爲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在監督檢查中取證困難,使其逃避相應的行政處罰,直接給藥店造成競爭。

(三)處方真實性審查困難。處方是執業醫師爲某一特定患者醫療、預防或其他需要而開寫的藥方,是醫療和配藥之間的重要書面檔案,也是醫師和藥師之間的一種資訊傳遞方式,是具有法定性、技術性和規範性的文書。然而,在處方真實性的審查方面,駐店藥師無法判斷顧客提供的處方是否是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所開具。

二、藥品零售企業在處方藥銷售中常見的違法違規行爲

(一)駐店藥師不能在職在崗。一些藥店爲了節省人員費用或其他原因,在透過gsp認證後,擅自解聘從業人員,致使一些重要崗位的人員缺崗,在崗人員資質達不到經營處方藥的規定要求,造成處方未經審覈、處方藥不憑醫師處方即銷售的狀況。

(二)無處方銷售處方藥。處方藥一般佔藥店營業收入70%以上,一些藥店爲了追求經濟利益,視國家的法律法規於不顧,只要顧客需要,他們就毫無顧及的銷售。有的藥店爲了應付檢查,對銷售出的處方藥進行集中補處方,僞造處方藥銷售紀錄,由藥店工作人員或其它人員冒充簽名,爲監督檢查帶來很大難度。

(三)藥品分類陳列混亂。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分類擺放上,由於一些藥店從業人員對藥品與保健食品、藥品與醫療器械的概念理解不清,或者由於對藥品分類管理重要性的認識不到位,致使店堂內藥品分類陳列混亂,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藥品與非藥品混放,藥櫃內存放藥品與櫃組標誌不符等情況存在,藥品分類管理工作還需急待加強。

三、幾點建議

(一)加大藥品分類管理的宣傳力度。一是要加強藥品從業人員的政策法規及藥品分類管理的培訓,提高他們對藥品分類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要讓他們認識到實施藥品分類管理是保證人民羣衆健康和用藥安全的基本要求,是藥品經營企業gsp的重要內容之一,變要我做爲我要做,增強藥品從業人員的自律意識。二是廣泛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多種形式,有計劃、有步驟地在轄區範圍內,開展積極有效的宣傳活動。要使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衆充分認識到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在保證公衆健康和用藥安全上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使人民羣衆都能關心理解藥品分類管理,支援並配合藥品監督部門推進藥品分類管理工作。

(二)加大藥品分類管理的檢查力度。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櫃擺放情況和專有標識的規範情況的檢查,積極促進藥品零售企業達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

(三)加大對藥師配備和處方審覈的檢查。加大對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的配備及在崗情況以及處方審覈制度的落實情況的檢查。對藥師因故請假離崗的,應在藥店顯著位置擺放“暫停銷售處方藥”告示牌。透過《藥品經營許可證》日常變更工作,進一步完善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配備,逐步淘汰從業人員資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藥店。進一步完善處方審覈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將檢查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爲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四)加強與衛生行政部門協作。目前,已有部分經濟發達地區採取互聯網,將藥店與醫療機構聯網,藥店透過上網查詢,既可確認顧客所持處方的真實性,藥品監督部門也可透過上網對藥店收集處方的真實性進行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