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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務約談制度的調研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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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約談是稅務機關在日常徵管、日常檢查、所得稅彙算、納稅評估、稅源監控、稅務稽查等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一般涉稅違章違法行爲或疑點後,根據自行收集的資料以及案頭分析所發現的問題和線索,主動約請納稅人溝通相關資訊,宣傳和輔導稅收政策,要求其解釋和說明涉稅問題,促使納稅人主動自查自糾,並對涉稅違法違章行爲進行處理和處罰的行政管理活動。

關於稅務約談制度的調研報告範文

一、稅務約談的表現形式

在衆多的稅收服務方式中,稅務約談能夠使徵納雙方相互溝通,滿足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共同需求。

(一)它是一種內容和形式統一的服務方式,爲依法治稅、引導誠信納稅、營造良好的稅收氛圍奠定了基礎。

(二)納稅人總是希望在並非故意的情況下,在涉稅操作中少犯錯或不犯錯,希望稅務機關給予輔導和提示,以達自查自糾,避免被罰,免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降低或節約納稅成本。

(三)稅務機關作爲職能部門,也希望納稅人在涉稅上不犯或少犯錯誤,減少徵收管理成本,便於稽查部門集中力量查辦大案要案。

(四)稅務約談具有明顯的人性化特徵,可有效融洽徵納雙方關係,提升稅務形象。

二、稅務約談存在的問題

(一)約談制度不規範。對經約談補繳的稅款是否應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實踐中較難把握。若自查補稅加收滯納金和罰款,有悖於情;如不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則有悖於法,因爲《稅收徵管法》明確規定了滯納金制度。稅務約談一般不使用調賬的方法,如果某些納稅人提供了虛假資料,稅務部門往往無從辨別真僞,從而影響約談結果的確定。

(二)徵納資訊不對稱。有些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資訊不完整、不準確、不連續,稅務部門單透過資訊進行案頭審覈,會影響約談評估的準確性,而實地檢查又無疑會增加納稅人負擔;稅務部門從其他方面獲取的資訊源較少,如未與海關、工商、地稅等部門聯網;稅務機關內部資訊不共享,徵收、管理、稽查資訊分塊割據,傳遞不及時、完整、準確,造成約談資源浪費。

(三)約談效力層次低。目前,無論是《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還是各稅種暫行條例,都未明確有關約談的法律依據、法律效力及與稅務檢查的關係等。雖然國家稅務總局近期下發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出現了“稅務約談”字樣,但對稅務約談的定義、內容、範圍、辦法、要求等沒有作具體的規定。這樣,當實踐中約談與檢查“撞車”時,許多令稅務部門困擾的問題就出現了,如與納稅檢查無關的約談舉證,是否侵犯了納稅人合法權益?如果進入訴訟程序,根據納稅評估得出的結論,是否合法?如果納稅人不願提供或不願意參加約談舉證,法律是否認可?

(四)稅務內容單一,方法簡單。目前,稅務約談內容較爲單一,有的地方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特別是商貿企業資格認定、廢舊物資經營單位資格認定、納稅評估疑點分析進行約談,而其他日常徵管、彙算清繳、涉稅審批等方面很少涉及;約談方式簡單,基本就問題問問題。而且納稅人的素質參差不齊,有些納稅人稅收法治觀念淡薄,以種種藉口拖延約談或提供虛假納稅資料,使約談很難正常進行。稅務部門約談人員自身素質與有效約談也有一定差距。

三、完善稅務約談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約談工作機制。應把稅務約談上升到法規或規章的範疇,目前至少應在全國範圍內對稅務約談制度進行規範,統一規程。稅務機關要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總結經驗,探索一條適合稅務工作特點的.約談工作方法。在約談前,細緻分析問題和疑點,做好充分準備,談什麼,怎麼談,怎樣圍繞疑點步步深入,怎樣引導納稅人如實回答,要做到心中有數;在舉證環節,要突出主題,因勢利導,有的放矢,注意發問方式和約談效果;約談完成後,要舉一反三,善於總結,經約談仍不能排除疑點的,要實地調查覈實,爲約談工作創造更大的發展空間。

(二)加快資訊化建設。稅務機關應完善、充實內部的資訊質量,把好資訊採集關,確保採集數據的真實、全面、準確。不僅要採集納稅資訊、財務資訊、發票資訊,還要儘可能地採集生產經營資訊,儘快實現稅源資訊、徵收資訊、稽查資訊等納稅資料的全面共享,並結合納稅評估機制,積極開發稅務約談數據資訊系統,同時進一步加快與海關、工商等政府部門的數據網絡交換系統和內部數據交換平臺的建設,使約談資訊獲取渠道暢通。

(三)加強隊伍素質建設。培養和造就一批精通財務知識和稅收理論,熟練掌握法律法規、資訊技術與應用技術,以及瞭解與約談相關學科知識的複合型檢查人才。可以把各地開展納稅評估以來的成功案例彙編成冊進行經驗交流和範例指導。